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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3-13-2006, 21:46
elielin elieli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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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Barking
這麼說好像...
雖然不清楚是不是有規定只能運用在出版上.
但我記得不少「劇情漫畫獎」參加者.獎金都是用來出版該作品的單行本吧...
假使有抱著獎金誘因心態參加的人.好好使用獎金的人還是存在.
直接出版單行本與連載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至於上面的文章並不是用於否定比賽參加者
(參加者還打算付出勞力與至少3~4個月的時間),
而是針對比賽的本質與存在意義,提出我個人的批判。

如果比賽本身的立意是「鼓勵本土漫畫的出版」,
應該是要求以「成書(檢附印刷證明=發行量)」參賽,而不是企畫書加32頁完稿加分鏡草稿,
對象應該是出版社而不是作者本人(但可訂出作者獎金分配比例)。
這樣才能強迫出版社「發自自願」出版台灣作家的作品
(如果獎金額度是在出五本而一本中獎,可填補其他作品虧損的話)
也藉由這樣的動作,讓市面上有更多台灣作品可供選擇,活化閱讀市場。
現在的方式會讓出版社「只出」得了獎的書而已(沒得獎沒獎金分就不出)。
出版社並不會因為這比賽多辦幾屆,所以決定出更多台灣作家的書,
終究還是脫不了「先拿錢再出書」的思維。這裡的「錢」並不是來自讀者的錢,
而是來自可能連有這個獎都不知道的納稅義務人這件事,又是另一種弔詭。

如果比賽本身的立意不是鼓勵本土漫畫的出版,
那我實在不知道辦這比賽幹嘛,書展拜拜用嗎?

鼓勵本土漫畫的「創作」?那更不必了!
不被鼓勵就不創作的人,根本不該讓他以為自己會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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