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轉載】懷孕=壞運? 臨盆前被要求「請假」
新聞來源:TVBS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7/11/08 13:28
記者:張介凡
勞基法規定,懷孕婦女2個月的產假期間,雇主必須依法給付薪水,不過有很多老闆為了省錢,會在員工生產前藉故要求離開公司,一位懷孕9個月的陳小姐今天就出面哭訴,老闆2個月前要她回家養身體,讓她平白無故失去2個月產假,勞委會雖然說可以開罰,但罰則很輕,根本沒有嚇阻作用。
懷孕9個月,就快要臨盆的陳小姐,莫名其妙被公司老闆要求請假「養身體」,同事通風報信,才知道原來另有內情。孕婦陳小姐:「甚至會在同事面前說,唉,懷孕果然會變笨,有意無意的在那邊講,就會覺得,唉,很難過這樣啊。」
陳小姐真的不是個案!許多老闆為了「省錢」,不想付員工產假期間的薪水,常常以各種名目要求懷孕員工離開公司。孕婦陳小姐:「好像我們就有8週的就是產假,然後老闆就不想要付我們這個錢,他是想要省錢的關係,然後同事還說,老闆好像還在考慮,要找一個未婚的新人。」勞委會科長:「這個我們是違反第50條的這樣規定,處3萬元以下的罰金。」只是跟產假2個月的薪水比起來,這3萬元的罰款實在便宜多了,也難怪很多老闆都寧願被罰,如果勞委會不修法根本解決問題,在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恐怕會有越來越多「懷孕變厄運」的準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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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按:
看來勞基法對於懷孕女性員工的工作權保障,保護還不周全。
雇主竟利用「懷孕期間」上的漏洞,拒絕支付該期間的薪資。
另外,罰金的額度與女性員工的薪資間明顯產生落差,增加了
雇主想要「冒險」(=解雇女性員工)的經濟誘因。
目前看來,這兩個地方(懷孕期間的計算、罰金額度)有值得
加以修正的必要。前者的期間可能需要拉長,後者則可能需要
參酌員工薪資的額度作彈性的規定(即不採取「定額」的方式
開罰),或許可以改善一些「陋習」。
此文章於 11-09-2007 11:32 被 askaryu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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