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蒼哥
拍謝,有一個小錯誤,容我來訂正一下~
"罰金"不是行政罰喔.是刑罰~
"罰鍰"才是行政罰~
勞基法裡有罰金和罰鍰兩種規定,至於是哪一種要看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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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激起你的「法律意識」了喔...
之前是在睡前貼的、所以沒注意到用字...
不過剛剛已經把條文拿出來看~違反勞基法第50條的效果是罰金....
而我也把之前的評論作了點文字修正~感謝提醒啦!
引用:
作者: Winston
站在雇主立場, 為何沒來上班工作的人還得付薪水呢?
早期你說留職停薪就已經對公司有一定影響(缺額的工作誰要做? 又不能臨時補人)
所以我都說台灣的勞基法太過偏向勞方, 這也難怪為何中小企業這幾年來, 關門歇業的比登記開業的還要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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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站在資方的立場當然會覺得很不情願...
畢竟也是一筆支出、如果人多的時候就會很可觀....
一剛開始思考這個新聞背後暴露出來的問題點時~的確是偏向勞方較多...
(可惜勞動法方面不是我涉獵的領域、一時間也很難想到較為周全的作法...)
不過像勞動基準法這樣的法規~原本就是比較重在對勞方的權益保障...
畢竟雇主與員工之間的關係需要一些工作基本條件的規定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