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上一輩留下的遺產中,「所得」大於負債,甚至是完全沒有負債,
下一輩一定是樂於接收。如果再加上精心算計的心態進去,就會出現一
些戲劇中的戲碼—讓繼承人數變少的人輪悲劇。
至於為何很少聽到為了幫上一輩解套而反目成仇的例子?說真的,如果
真的有心要解套,那已經表示「繼承人(生者)願意承擔被繼承人(亡
者)生前的債務」了。而且,就算繼承人間會有爭執發生,最終也(可
能)會有個「解決方案」產生。至於解決方案的內容要怎樣才算是理想
的,法律並不介入,因為這裡由繼承人自己決定如何解決。
目前繼承制度的三種態樣:概括(完全)繼承、限定繼承、拋棄繼承,
其實本來就是尊重繼承人意願的作法,如果要說這裡有「利己」的想法
在裡面,其實也沒有什麼錯,只是法律上是以「尊重繼承人的意願」的
宗旨處理而已。限定繼承就很明顯可以看到這樣的觀念在其中,因為尊
重繼承人的意願,所以遺產的繼承,可以「只做一部份」。
不過,由於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法律效果幾乎是有利於繼承人方,因
此,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是債務人的情形中,債權人
的利益,就會產生影響。為了兼顧債權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規定這兩種
繼承型態有時間上的限制:時間一到,如果沒有做,那就當成願意負擔
(扛下並清償)債務處理。
以目前的現制來說,讓繼承人苦惱的,是這時間上的限制,對他們來說
不太公平,因為他們覺得太短,有些時候甚至是在不知情(不清楚法律
規定)的情況下,背負一身債務。而當他們有所意會時,時間到的哨聲
已響,讓他們感到扼腕與不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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