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查閱了一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發現那位「前家族家長」的行為,
並不一定是百分之百合法、可以完全免責的行為。
首先,要說明的是,他將雜誌內容以掃描器的掃圖功能保存的行為,
其實在著作權法上稱為「重製行為」。因為他是以印刷、複印、錄音、
錄影、攝影、筆錄以外的其他方法,將雜誌(著作)的內容從事直接、
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行為。(請參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
五款的定義)
他的重製行為,是否有可能免責呢?有可能的。依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
的規定,只要是在供個人非營利的目的下,在合理範圍內,是可以利用圖
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將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已出版的雜誌)進
行重製行為的。但請注意的是,除了非營利的目的、使用設備的限制外,
還有一點要特別注意的,就是「在合理範圍內」這個限制。這個限制,是
需要留心的。因為,只要重製的範圍超過了「合理範圍」,無論如何極力
地主張自己的重製行為並不作為營利使用,都不能免責。當然,合理範圍
的界定,是比較抽象一點的觀念。一般來說,超過整本雜誌內容的一半,
或者是重製的內容足以影響一般人購買雜誌的意願、進而影響雜誌的銷售
的話,都可以說是「超過合理範圍」的行為。
其次,在他將雜誌內容掃瞄完成後,將圖片上傳到網路的行為,在著
作權法上稱為「散布行為」,因為他是以無償(即不收費)的方式,將雜
誌掃圖(著作權法上稱為「重製物」)從事流通的行為。(請參照著作權法
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的定義)
那這位仁兄的散布行為,是不是沒有違法的顧慮呢?恐怕未必。因為依照
著作權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必須是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
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
第六十二條等規定利用他人著作的情形,才可以從事散布行為。眼尖的人
一定發現到了,前面所提及的第五十一條並沒有出現在其中。所以,那
位仁兄信誓旦旦地認為自己的行為絕無違法,恐怕是有問題的,他恐怕不
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違反了著作權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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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寫到這裡,常常在各論壇觀看雜誌掃圖的各位,大概也開始覺得有
不寒而慄的感覺了吧?其實網路上的雜誌掃圖都有觸法的風險在。所以做
人還是低調點,不要太鋒芒畢露比較好。雜誌掃圖是寶貴的資源,請大家
多多珍惜與愛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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