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askaryu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7/12/03 04:09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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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按:
這樣的新聞一度沸沸湯湯地被眾人討論,畢竟,女性朋友可不喜歡這樣的「待遇」。
只是,在這裡要強調的是,因為依來刑法已有條件上的規定,二來刑事責任的認定上
比較嚴格,所以拍攝的人的確難以給予刑事上的處罰。但民事上仍然是可以請求損害
賠償的,畢竟這是對一個人在人格權上的侵害(正常的情況與期待為得到同意後進行
拍攝),所以民事上仍有責任要擔負。所以,簡單來說,這位仁兄是「無罪有賠」(
=無刑事責任,但可能有民事上的賠償),並非可以拍拍屁股、一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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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拍的人要賠錢...那被記者拍的人是不是也可以告記者要求賠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