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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載】結婚請客未報准 40年婚姻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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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2008, 01:04
askaryu
犧牲小我奉獻大我之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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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的悲劇乎?
其實看到這個新聞,心裡頭滿是遺憾。
以前的結婚是採取「儀式婚」的方式,因為不要求結婚登記,所以有沒有結婚沒得查。
反倒是兩方鬧翻,非要以離婚收場時,才要求雙方必須到戶政事務所進行離婚登記。
在這個新聞中,由於法規的特殊性(不事先報備,結婚即無效),所以導致這個令人
感到遺憾的結果。
現在民法修正了,要求要結婚的雙方必須先到戶政事務所進行結婚登記,或許可以讓
這樣令人感到遺憾的事情減少發生的機會,也希望可以讓婚姻的狀態趨於穩定,也可
以讓他人得知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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