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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kk網友們的提正,很抱歉,我再無意間犯下了侵害JACK M. Bickham先生的財產權的錯誤,因此我將所有的文章全數刪除。
Jack M. Bickham先生這本The 38 Most Common Fiction Writing Mistakes: (And How to Avoid Them) 我看了很欣賞,想說這本沒有中文翻譯版的寫作教學書,會對台灣小說漫畫創作的人有很大的幫助。本有想過用讀書心得,書摘的方式寫下心得。但因為怕自己會誤解Jack M. Bickham先生的意思,而在查閱過有關「合理使用」(注1)的文時,就很熱血的衝下去翻譯文章。 翻譯文章本身沒有錯,但我沒全面讀通著作權法,在一知半解的狀況下,犯下錯誤。 我沒注意到若要張貼在網路上,即使是非營利的教學,還是要得到Jack M. Bickham先生的同意。我的張貼行為是錯誤的。(注2) 雖然有關這一陣子翻譯並到處張貼,被朋友笑說是在作慈善事業,其實這是一種得到別人好處,卻又做出對不起當事人的一種錯誤行為。 Bickham先生的書給了我很大的幫助,我反而侵害了他的權益,,即使是無意間犯下的,仍讓我對我自己很生氣。『友直,友諒,友多聞』十分感謝KK上的網友直言指出我犯下的錯,讓我有機會更正這個恩將仇報的失誤。 即使我有注明作者或張貼原文書的連結等相關資訊,但我這些翻譯沒有得過JACK M. Bickham先生允許,所以這絕對是侵權,沒有第二句話好辯駁。 所以請求板主將所有文章刪除。同時為以示負責,這封道歉文,我會張貼到我曾有貼文的板上,與個人網頁上,我也會請求刪文。 感謝各位網友的糾正。很抱歉,我錯了。 我是個熱血笨蛋,熱血笨蛋容易犯錯,但即使是笨蛋,犯了錯也要說對不起。 希望其他人能以我為借鏡,不要再犯相同的毛病,請千萬,千萬,一定要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 「好東西要與好朋友分享」,但不能慷他人之慨。 Magicat/magicatmkii 叩首謝罪懺悔中 ----------------------------------------------------------------------------- 注1:在章忠信先生的著作權筆記本(870條)有提到: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 著作。」這裡所謂的「教學」並不僅限學校機構的教學,但「在合理範圍內」才是重點。若已是大量引用,可能就超出「在合理範圍內」,而須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更重要的,若自己沒有著作,全部是引用他人著作,恐怕也不符合第五十二條合理使用規定。又縱使為合理使用,亦應依該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明示出處,以示尊重他人之著作人格權。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71&reply=71 注2.章忠信先生的著作權筆記本(1028條)中相似的討論: 課堂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或可引用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該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依課程需要,將原來有二到三小時的錄影帶剪輯其中五分鐘或是較短時間的影片畫面,拿來做課堂上教學的使用,應屬合理範圍,不必經過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即使是在合理範圍內之剪輯,但影片放在教學網站上使用,與課堂使用不同,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491&reply=491 感謝章忠信先生授權上述的著作權討論的引用。 若任何人有任何的回應,歡迎寄到我的信箱裡 或mail給我magicatmkii@yahoo.com.tw JACK M. Bickham先生的原文書購買方式http://www.amazon.com/exec/obidos/AS...851-863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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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由好心的網友yocoy幫我收尋到Jack M. Bickham的資料
他已於1997過逝於淋巴癌,享年67年 http://jmc.ou.edu/alumni/jaymac%20ne.../bickham2.html 他的相關著作 http://title3.sde.state.ok.us/literatureanda/jack.htm 看來就只能邊乞求Dr. Bickham的冥福邊用力翻文好找出其他合法管道了.... 阿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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