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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合...如果真要分手就要乾脆...如果還想殺害對方 藉詞「別人也別想得到」... 那就代表他還有依戀...根本就是「捨不得」... 這種聲明(理由)其實有時候是很危險的...因為陳進興(他的姊夫)就是出書 到後來一堆人都可憐他...變成所謂的「悲劇英雄」... 簡單發表感想與回應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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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覺得你說得很好,還記得金田一的漫畫中,主角曾經說~不過您(凶手)有什麼理由,殺害對方就是不對 ~如果您還是愛她要應該讓她自由,而不選擇殺害這條路..... ![]() 此文章於 10-29-2004 17:26 被 kang-ueng 編輯. 原因: 打錯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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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今天相關的新聞報導...忍不住手癢又想寫點東西....
在張志輝向警方「報到」(使用這個字眼,是因為到底是「自首」或是「投案」仍有爭議) 之後.......今天立法院有位黃姓立委就開了記者會(或許不是只針對這一件事情啦).... 他的言談大概的意思是:張志輝的「報到」,政府要檢討! 我不禁感到疑惑....為何政府要檢討呢?而政府要檢討什麼呢? 從一個很單純的角度來說,張志輝是通知媒體+向警方「報到」的...... 今天的情形是,張志輝通知媒體說他要去「報到」而警方也受理.... 我不禁開始懷疑這位立委在質詢什麼?要政府檢討什麼? 倘若今天張志輝沒有選擇載運屍體向警方「報到」...選擇潛逃(總之,就是逃避逮捕) 那麼,按照正常程序,應該是由民眾報案,由檢警調對案件進行偵辦.... 且檢警調並沒有全力進行調查、偵察與追捕....被媒體披露...... 而如果這時張志輝後來去「報到」...這樣的質詢或許情有可原...... 但事實上並非如此.....他選擇直接向警局「報到」...那麼...我不知道要檢討什麼? 簡單發表「不成熟的」(因為可能會更改)看法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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