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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法律網 訴狀宅急便 上述兩網站應該可以找到相同案例... 不然也可以請教站上會員skywalker....他是位法律系的高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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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大過獎了.不是高材生啦
提供個人淺見供參考 民事方面:民法184條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195條1--侵害隱私權 即基於民法195條隱私權被侵害,而依同法184條1項提起民事訴訟 喵的咧,打到一半接到詐騙電話,真是.......... 刑事方面:刑法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 如果是基於散佈之意圖而犯的話,則有同法315條之2的適用 因為涉及刑事部份,建議可直接向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再請求檢察官起訴時按刑事訴訟法487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以上供參考 其實版上臥虎藏龍,高手也不在少數.如果有其他的法律先進,也請提供好的意見,讓後學可以學習改進. 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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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麼,總結如下,如果有誤請指導: 1.該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一五條之一窺視竊聽竊錄罪,「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在民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人格權」裡就包含了「肖像權」; 而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規範的「隱私權」,也包含「肖像權」的概念。 所謂的「肖像權」,是指以自己的肖像為利益的權利,自己對自己的肖像是否公開具有自主權。 所以無論您是因為街頭攝影、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遭偷拍,拍攝者在未經被拍攝者同意下就以他人作為對象而攝影,再加以公開散佈或作為廣告,都構成對肖像權及隱私權的侵害; 還有一種情形是,雖然您有授權他人可以使用您的肖像,但是他人的使用超越了您的授權範圍,也同樣構成肖像權的侵害,以上情形,被害人都可以根據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 定,請求損害賠償,以及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請求慰撫金; 當然,侵害肖像權可能發生的名譽損害,也得以請求回復名譽;又如果加害人因為這樣的行為而得到財產上的利益,被害人更可以依據不當得利規範,請求加害人償還所得利益之價額 3.刑法對於誹謗行為是有處罰規定,在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4.提供個人淺見供參考- 民事方面:民法184條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195條1--侵害隱私權 即基於民法195條隱私權被侵害,而依同法184條1項提起民事訴訟 刑事方面:刑法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 如果是基於散佈之意圖而犯的話,則有同法315條之2的適用 因為涉及刑事部份,建議可直接向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再請求檢察官起訴時按 刑事 訴訟法487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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