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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08-04-2006,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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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肥㊣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肥肥㊣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肥肥㊣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肥肥㊣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肥肥㊣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肥肥㊣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肥肥㊣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肥肥㊣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肥肥㊣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肥肥㊣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肥肥㊣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
預設 [法律分享] 當您要發文時,請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轉載自Mobile01)

今天上mobile01看到一篇值得大家重視的真人真事,請大家在網路上發表文章之前要好好想想,以免落到類似下場…上法院並不可怕只是要耗時費力還要提心弔膽過日子~

[法律分享] 當您要發文時,請注意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轉載自Mobile01)
經作者同意全文轉載如下:

1. 首先提醒大家著作權的重要。
2. 請大家能夠尊重別人的著作權與善用著作權。
3. 請回頭檢視自己所張貼的所有文章是否有侵犯他人著作權之處。

這是一個真實的事情,接下來文字敘述很多,請耐心看下去。

這件事情是發生在今年(2006)的農曆年前,而且是最後一個上班日的前一晚,應該是個準備過新年的好心情,就在大約晚上八點的時候接到了嘉義水上派出所所長柳文培的電話,他問我說是否在2004年的時候有在 Mobile01 上貼過一篇 “我的第一架飛機”的文章,是否現在打的行動電話是我的號碼,我都說沒錯是我本人,文章也是我貼的。

其實一般來說我都不會在網路上留下真實姓名電話與住址,但是 Mobile01 並不是亂七八糟的網站,況且我也沒有打算要做什麼壞事,在加上是 VIP 會員,所以當然就是用真實資料來填寫,而派出所發出公文給瑞采科技(Mobile01)後,瑞采科技的回函當然也就是我本人的資料,所以柳所長很快的就找到我本人了。

接者柳所長就說,因為這篇文章的後面引用了2004年在新莊西盛飛行場所舉辦的台北縣航空模型協會-五週年慶飛行活動的照片,而我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其著作權人 ”陳建樺” 對我提出告訴,目前正在派出所偵辦中,需要我協助調查,而柳所長說他要當協調者,可以幫我聯絡告訴人,請他前來派出所談和解。

我心想現在已經是要過年前了又要去一趟嘉義,一方面肯定很塞車,二方面是說,大過年的看能不能用電話先談一下,畢竟是我做錯事情,要跟人家道歉這是應該的。

但是柳所長說這個案子他已經偵辦一個月了,當事人覺得拖很久了,希望能再過年前解決,要來不來隨便我。但是明天是過年前最後一個上班日,我自己還有些國外的事情要弄一下,畢竟外國人不過農曆新年,但是柳所長說你明天可以請假呀。

好吧!!畢竟是我做錯事情,人家希望能夠在過年前和解,我能夠配合當然盡量配合,我想這件事情能夠在過年前解決,也可以安心的過個好年囉。

所以就在接到電話一小時後的晚上九點就開車去了嘉義水上派出所,當時我的腿嚴重骨折,腳踝斷成三截,還在復元中,公司離家近,上班都很勉強了,所以是我爸爸開車陪我去嘉義的。(有圖有真相,不過骨折的相片很真實,請有心理準備在看 骨折照片)

結果到了派出所已經是凌晨一點半了,這時陳建樺先生也在派出所裡,當然我們希望對方能夠給我一次機會,我承認文章中的照片是我貼的,而這圖片是當時朋友轉寄給我的,並不是直接從網路上擷取的,所以我真的不知道圖片的出處,不過文章的內容都是我自己寫的,而我文章有另外引用”廣營公司”與”伸泰技研”這兩家公司網頁的圖片,我都有註明出處,我並非不尊重著作權,希望陳先生能夠諒解。

不過柳所長說因為陳先生有提出告訴,所以他必須要取得我的筆錄,這是派出所必須要做的程序,不論是否我與陳先生有達成和解共識。

我想如果這是程序上必要,那我必須要配合才對,況且是我做錯事情,我總不能說,我不要做筆錄或者要先談和解吧。

結果這個柳文培所長就拿出了錄音機,還有請員警來寫筆錄,而他本人來訊問我,這時他問我有權拒絕夜間偵訊,是否要拒絕呢?

既然我人都來了,況且來的目的是和解,所以就沒有拒絕,接者柳所長又問,你可以請律師,不過要四個小時之內到達,且是嘉義律師公會有註冊的,問題是柳所長這個時候才提出來,現在是凌晨兩點了怎麼請律師呀?

我心想還是算了吧,人家只是程序上要個筆錄,如果我們請律師又拒絕夜間偵訊,那人家如果覺得我沒有認錯的誠意,要堅持提出告訴那我怎麼辦呢?所以就說我不用請律師了。

接者柳所長第一句筆錄就問,你是否承認未經他人同意"盜用"別人的圖片,問題這樣問你不說”是”也都難吧,接下來問了一些是否與告訴人 “樺仔的趴趴照搞飛機” 網站的圖片相同等問題。

接者柳所長就問我是不是有贊助 Mobile01,我當場愣了一下,沒錯!我是 VIP會員,因為大家都知道 Mobile01 經營困難,所以本著回饋的心情,贊助一年 365 元。

當時柳所長問我時,總不能說沒有吧,況且他會問應該就表示有人跟他說過何謂 VIP會員。但是我從來都沒使用過 Mobile01 的購物,也就是說購物的優惠對我來說從來沒使用過,這點柳所長沒問,筆錄也就不會提了。

這下問題可大了,我不但未經同意盜用他人圖片,還拿錢給 Mobile01,這下看起來好想就是根本是有利可圖的勾搭嘛,但是了解的人就知道,這是兩回事呀。

貼文章是分享心得,並無任何營利可圖,贊助一年 365 元這更是回饋的心情,希望 Mobile01 能夠經營下去呀,結果被柳所長這麼一問,似乎都不是這麼回事了。

更造成後來差一點把 Mobile01 給捲進去,因為陳建樺先生說 Mobile01 網站有購物的行為,涉及營利,所以他要連 Mobile01 一起告並且附帶賠償,這下可又誤會了,我貼的文章與 Mobile01 是否有購物涉及營利,並無直接關連,當然如果你要說有間接關連,這個在某方面的認定上可能是成立的,害的我曾經打電話給蔣大說明這件事情,並且跟他道歉,但是蔣大說希望我能放心,我想萬一我把 Mobile01 給害慘了而關站,那並不是我希望看到的呀。

就這樣結束了筆錄,但是陳建樺先生並沒有要和解的意思。而柳所長自己還另外強調他不認識陳建樺先生,並且說自己是個公正無私的人,就算是處裡親戚的車禍也很公平的。

接下來更令我難過的事情是,因為這是刑事案件,所以必須要留下相片,所以我就被帶去對街的水上分局照相,沒錯就是手上拿這自己的名字,後面還有身高,然後正面側面都照,接者按壓指紋。

我心想我這一輩子從沒想要害過人,怎麼會淪落到要照這種照片呢?或許用文字很難表達當時心中的難過。

會不會到時候我就有了案底,而電腦一查還可以看到這張相片?我只是在 Mobile01 上面貼了一篇文章要跟大家分享,我並沒有任何獲利或者故意犯法的意圖呀,而且當時我還是骨折拿者拐杖。

等到做完筆錄又照完相,已經是凌晨四點了,我跟我爸開者車從嘉義回到了台北已經是七點了,洗了個澡就去上班了,那一天又累又難過,但是明天就是過年了,今天上班應該是很高興的才對,希望這對自己是一個得到教訓與學習經驗的過程吧。

事情這樣才過了一半,等到過完年柳所長就把案件移送嘉義地檢署,我心想每次開庭還要跑一趟嘉義,想到這裡心又難過了起來,還好老天爺還有點良心,就在二月底我接到嘉義地方法院電話,問我說這篇文章是在哪裡寫的,我說是在我家裡,那他就問是不是就是筆錄上的住址,我說是,於是他就說那這案子要移送台北士林地方法院去管轄。

當時真的不知道該高興還是應該繼續難過,過了沒多久換士林地方法院的傳票就寄到了,當然在此之前我有聯絡過陳建樺先生,希望能夠談和解,如果你要的是一個道理,那我真心誠意的跟你道歉,然後包個紅包給你,兩千你不要嫌少,一萬我不會嫌多。

結果一開始我跟對方說是否三萬能夠和解,他說我看不起他,他網站的這些照片一年要花四五十萬去照相,我只花三萬元是不夠誠意,那我說不然我給你五萬或者六萬,這差不多是律師的錢了,但是他說這連律師的錢都不夠(事後我朋友說一般案件律師費也差不多是五萬而已),我心想我能夠拿的頂多是十萬,況且我寫這篇文章可是一塊錢的稿費都沒有,只能怨嘆自己做錯事情不小心了。

所以我就跟他說,不然你如果有請律師寫訴狀等等這些錢我出,那我在給你十萬,但是陳先生說了,你要不要去查查一位” 林英典”先生(新聞連結),之前交大兩位學生用了他兩張相片,他要跟人家拿一千兩百萬,另外還有一位彰化的什麼國小的老師(新聞連結),也只用了一張相片就賠了一百五十萬,陳先生說你用了我這麼多張相片,那你應該給我多少?陳先生說他到現在已經花了二十幾萬了在這件官司上。

那好吧,既然我開的條件你都不接受,那只好請您說出想要和解的條件吧,一開始陳建樺先生還不肯說,但是我跟他說既然你都已經把求償金額寫在訴狀了,那我早晚會知道的,不如你現在跟我說,如果我覺得合理,那你也不用上來台北開庭,我也不用擔心訴訟對吧。

這時他才說,他的民事賠償要求一百萬,那法院通常應該會判一半,所以我至少要賠他五十萬跑不掉,另外我在多給他二十萬,算是跟他 ”買” 一個前科,所以他的期望值是七十萬,他說要我想想,我現在還很年輕,背一個前科對我並不好。

我說希望他給我一個機會高抬貴手,其實如果您當時給我個警告,或者寄個 Mail 過來,如果我還是不肯道歉或者把文章修改,你再告我也不遲,但是陳建樺先生說,你讀了那麼多書,還要我給你機會喔,你是工程師耶。

電話通到此,我也沒有辦法了,只好交給法院裁定,畢竟七十萬也不是小數目,後來我在法庭上把電話錄音拿出來時,陳建樺先生還嚇了一跳,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我寫過的文章是這樣,他說過的話也是如此。

結果第一次開庭,他還缺席也沒請假,法官只好請書記官連絡陳建樺,那有告人家自己又不出庭也不請假的,等到第二次開庭,換他從嘉義來到台北,不過因為是證人的身分,所以還有五百塊車馬費,但這筆錢我想應該是不夠的吧。

在法庭上,法官問陳建樺先生說那你想要的賠償金額是多少,陳先生支支唔唔的說要七十萬。

另外他已經花了二十幾萬請了一個應該是超級貴,也應該是超級有名的律師,怎麼連陪他出庭都沒有呀?

最後大約在七月底判決書下來,檢察官偵查終結,以"不起訴"處分,但是並不是因為沒有營利的關係,在著作權法中並不會因為沒有營利而沒觸法,但是營利與否會牽扯判決的輕重是沒錯的,另外還有民事賠償的金額,我貼出我寫的抗告書,節錄部分內容如下:

  (二)、原告陳先生之照片為新莊西盛飛行場之公開場合照片,現場也
有電視記者連線,並且據常理判斷應有不少民眾攜帶數位相機前往拍攝,
此照片並非獨一或取得有困難之照片,且此照片也並無特殊技巧或需特殊
器材才能拍攝之照片,與現場民眾拍攝之照片類似。

  (三)、原告陳先生另外興趣為生態鳥類攝影(或原告對本人所提及之林
英典判例也為鳥類生態攝影),又或者如風景攝影、人物寫真、獨特場合、
特殊題材等等,其獨一無二性或取得難易度非常高,需要等待相當久的時
間甚至需要忍受酷暑或者須跋山涉水才能照到一張一瞬間的照片,又或者
需照幾萬張才能取得一張之照片,其拍攝難度與本人所引用被告之照片相
差甚遠。

  (四)、原告陳先生之照片,其內容之飛機並非陳先生所有,且有照片
照到飛機的操作者也非陳先生本人,陳先生是否有俏像權及原創性等爭議。

  (五)、著作權法中規定攝影著作受到保護,也有規定未經權利人同
意或授權不得重製,但審判實務上也認為著作的保護必須要有一定程度的
原創性,要足以表現出作者之個性及獨特性才算是有原創性(判決參照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字第 250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
三年度訴字第一0號第2段之三);當然原創性的程度標準難免流於主觀,
但審判實務上會以攝影者選擇該照片拍攝之距離、角度有何特殊難度之考
量為評斷。例如單純翻拍蒙娜麗莎的微笑,雖然相片是某人拍的,攝影著
作理應視為其創作,但若請求其著作權所有,因其"原創性"不足,在判定
上則需要多加考量。

最後檢察官以陳建樺先生之照片,並無法表現出其個人特色與獨特性等理由,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也就是初步在偵查庭偵查終結,尚未進入法院。(營利與否並非其因,這點我想與一部分人的認知可能不同,要小心以免觸法)

在這件事情上雖然我做錯了,但是如果對方願意給我一個機會,我相信這件事情就可以圓滿解決,我永遠欠他一個人情,但是如果對方要以此作為籌碼,而有其他不良意圖,那或許 “對” 與 “錯” 的觀感就會有所不同吧。

而我貼這篇文章並不是要大家來討論誰對誰錯,變成一篇口水戰的文章,或者去批判任何人,而是希望給大家一個真實的故事真實的案例,請大家尊重著作權法,這也是 Mobile01 一在強調的。

後來我把所有的文章都給刪除,這件事情給我上了好大一課,並且更深刻的了解到著作權的重要,希望也可以給各位 Mobile01 的網友一個建議,張貼文章時請注意你所引用的每一張圖片,與每一行文字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不論你是否知道來源或者取得同意,不論你是否有涉及營利行為。

尊重著作權,並且適當的使用著作權,希望大家都能夠學習成長。
__________________

此文章於 08-04-2006 15:13 被 ㊣肥肥㊣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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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permalink)  
舊 08-04-2006, 11:08
chi 的頭像
chi chi 目前離線
玩具狂四郎
 
註冊日期: Sep 2003
住址: 台北
文章: 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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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個案例擺明了把著作權用過頭(指為濫用)
  #3 (permalink)  
舊 08-04-2006, 13:14
Winston 的頭像
Winston Winston 目前離線
TWC白髮總監
 
註冊日期: Sep 2003
住址: TWcomics
文章: 11551
Blog 文章: 6
Winston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inston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inston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inston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inston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inston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inston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inston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inston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inston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inston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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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 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 所以各位有空多多去看些相關法律的文章吧! 當然也希望版上法律學系的相關人員也能多多發表轉貼, 教導一下~

肥肥PO的案件就類似專找不懂法律又怕麻煩的人來坑...
先去報案, 讓被告者得先上警局一趟 (台灣人上警局就先怕了幾分)
再加上警局中一些筆錄問話, 真的充滿陷阱......要小心~
之後就是法院傳票等~ 在檢察官階段, 大多都希望雙方自行和解並撤銷告訴.
在這關節點, 就是不懂法律又怕麻煩的人被宰的好時機了.....
__________________
Wins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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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permalink)  
舊 08-04-2006, 14:57
chi 的頭像
chi chi 目前離線
玩具狂四郎
 
註冊日期: Sep 2003
住址: 台北
文章: 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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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Winston
之後就是法院傳票等~ 在檢察官階段, 大多都希望雙方自行和解並撤銷告訴.在這關節點, 就是不懂法律又怕麻煩的人被宰的好時機了.....
原告貪心過頭,和解金嫌不夠!我看那位被告應該還要反告他污告
不過時間也都去了了
  #5 (permalink)  
舊 08-04-2006, 21:39
kikaider 的頭像
kikaider kikaider 目前離線
資深會員
 
註冊日期: Sep 2003
住址: 玩具無間道
文章: 933
kikaider 絕對是眾人的焦點喔~!!kikaider 絕對是眾人的焦點喔~!!kikaider 絕對是眾人的焦點喔~!!kikaider 絕對是眾人的焦點喔~!!kikaider 絕對是眾人的焦點喔~!!kikaider 絕對是眾人的焦點喔~!!kikaider 絕對是眾人的焦點喔~!!kikaider 絕對是眾人的焦點喔~!!kikaider 絕對是眾人的焦點喔~!!kikaider 絕對是眾人的焦點喔~!!kikaider 絕對是眾人的焦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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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檢查官頭腦清楚,舉出的不起訴原因確實很棒。

不過那的原作者擺明了敲竹槓,看了就討厭......這種事情通常都會事先告知,如果沒有回應才會繼續動作,哪有一開始就獅子大開口,拿著著作權法大作文章......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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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permalink)  
舊 08-04-2006, 22:58
skywalker skywalker 目前離線
犧牲小我奉獻大我之義工
 
註冊日期: Feb 2004
文章: 106
skywalker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skywalker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skywalker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skywalker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skywalker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skywalker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skywalker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skywalker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skywalker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skywalker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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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作者遇到一位好的檢察官
著作權法真的是很複雜的法律,不要說是一般民眾,就算是法律系的學生也不一定清楚
提供一些淺見:
在貼圖的時候,日文雜誌最好是貼hobby japan的就好,因為該雜誌在國內沒有代理商,電擊hobby的話,因為有青文代理(雖然好像不是獲得全部授權),但是為了避免爭議,建議還是少貼.
至於一些廣告招商的圖片,如果沒有反對的特約,應該是可以轉載的.
還有就是網站連結的部份,最好也要經過對方的同意.
大致上是這樣,因為小弟才疏學淺,不足的部份就請askaryu兄跟其他的版友補充一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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