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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7/02/10 13:14 記者:陳昭仁
台北縣有1名陳先生,11年前掉了身份證,沒想到卻被歹徒拿去冒用,登記人頭公司,向銀行借貸2千多萬,雖然嫌犯最後也落網,不過陳先生卻因為不熟悉法律程序,忘了向法院聲明異議,一時疏忽,卻必須幫歹徒還錢400多萬,苦不堪言。 這名陳先生,在民國86年,不小心把身份證弄丟了,到戶政事務所補發新證件後,以為沒問題,沒想到才是惡夢的開始。投訴人陳先生:「原先是國稅局來追稅,然後過幾年以後,才有銀行的支票,陸陸續續寄來,連國稅局的稅金2千多萬。」 原來陳先生遺失的舊身份證,被歹徒冒用,登記人頭公司,作假帳,甚至還開支票,向多家銀行詐財,金額高達2千多萬。 雖然冒用他身份的曾姓嫌犯後來也落網,但是陳先生忘了向法院聲明異議,即使身份被盜用,還是得幫歹徒還錢。陳先生:「我每個月大概要繳1、2萬,家中還有父母要養,華南銀行不要,跟我要這筆錢,去找真正的元兇,畢竟這事不是我做的,我只是掉了一張身分證。」 陳先生告上法院,因為不熟悉法律程序,遭到敗訴,銀行也堅持要他還錢,為了償還將近4百多萬的債務,陳先生每天加班,而他也無奈,明明是被害人,卻當成犯罪集團的一份子,遺失身分證被冒貸,幾乎毀了他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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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新聞今天看新聞時也有所耳聞...
其實很為那位當事人感到遺憾... 因為他沒能夠向法院聲明異議(表示自己沒有涉入詐財、簽發票據etc.=這些不是他做的)... 結果錯失澄清的機會... 聲明異議在法律制度上也許不象起訴、告訴這些程序一樣常見(因為一般看到人家提告比較多)... 可是常常是維護自己權益中不可疏忽的動作... 因為這可以讓法院的動作稍做暫停、避免損失擴大(比較口語的理解大概是這樣)... 有時後甚至就因此可以避免之後(因為訴訟程序進行)帶來的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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