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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址
更新日期:2007/05/12 12:10 記者:李御榮 在部落格分享音樂MV,小心觸法!台北市一名高職學生,把網路下載的影音檔,下載到落格讓網友欣賞,卻被法院認定侵權,判刑5個月,易科罰金15萬元,成為國內「貼歌遭判刑」的首例。 原本單純分享音樂,卻被控侵權,遭判刑,孫同學是國內首例,他到現在還是覺得「有那麼嚴重嗎?」 遭判刑學生:「就是想說也讓網友認識這首歌,或是這個歌手而已,然後普通也是一堆人分享這些音樂和影音,也不是只有我一個,我只是把音樂放上網路,也沒想過會那麼嚴重。」 去年12月,國際唱片交流基金會,IFPI,發現他的部落格上貼了將進近400首國內外流行歌,報警處理,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刑5個月,易科罰金15萬元。 只是,這樣的分享動作,網路上非常普遍,以孫同學張貼音樂的無名小站來說,隨便以關鍵字「音樂」搜尋,就能找到一堆「歌曲分享」,連YAHOO奇摩的部落格,也到處都是轉載來的音樂和MV。 如果說,部落格裡放音樂分享是違法,恐怕怎麼舉發都抓不完,到底侵權的界線在哪裡?法律留下的灰色空間,實在讓民眾,摸不著頭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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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真的要抓
只要部落格放背景音樂 都有可能被告侵權... 香港已經跨張到 只要同人部落格有放原多啦a夢的照片 通通要拿掉 不然會被原公司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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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說的是—
如果照這個記者這樣的採訪方式,只單純陳述一件事實,卻不去深究; 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才會讓民眾摸不著頭緒。因為一般民眾從 這則新聞中根本「沒學到東西」(說難聽點是「學不到教訓」),還是 不曉得自己「犯了什麼錯」。 接下來要說的是— 看到這則新聞中的主角的遭遇,我突然想到保羅在世時,曾經問過我的 問題。他曾經問我,有很多人加入了一些網站(如Kuro),付錢下載音 樂,為何還是會被認定是侵權?同樣地,新聞的主角認為,「大家都這 樣做,為何獨獨我這樣做就是犯法?」我在加點字下去,把他的情形更 突顯出來些~「大家都這樣做,而且這樣的分享行為又不是營利行為, 為何獨獨我這樣做就是犯法?」(粗體字部分為阿鳥所加) 這兩個情況,看似狀況不一,其實是「殊途同歸」。 不管是付錢加入音樂下載網站,抑或在部落格上貼歌,其實問題點都出 在一個:在未徵得著作權人同意或有法律規定的例外情形前,任何的下 載行為(法律上可以稱為「重製+傳輸行為」)也好,或者是張貼行為 (法律上稱為「公開播送行為」),都是侵害音樂創作人(=著作權人) 權利(=著作權)的行為。這並不會因為你付了錢,或者行為的本身 並非營利行為而有任何影響或因此免責。 音樂下載網站如果沒有與著作權人談好授權條件,就提供歌曲給人下載, 那麼提供下載的行為也好、下載音樂的行為也罷,都是侵權。在部落格 貼歌的人如果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就把歌曲(甚或MV)放到網路 上播放、分享,也是侵權。 最後要說的是— 記者先生小姐應該勤快一點,把著作權法第22條以下關於著作財產權部 分的規定看清楚,並把法律規定的內容放進報導中,提醒民眾。這樣子, 一般人才知道新聞主角到底「錯在哪裡」,否則等於單純事件的敘述(甚 或是個人的同情或情緒發洩),這是無益於防範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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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社記者已經算有點水準了
媒體訪問更好笑 就一各白爛小鬼說他很倒楣 然後接著學某偶像唱歌... 既然你支持他,好歹也買張他的專輯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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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正感到不滿意的....
是這篇新聞報導的最後兩段~ 說起來頭頭是道...但其實在我看來...一點「教化」作用都沒有! 照那樣的敘述方式...很容易讓人有「在部落格貼歌應該不是違法行為」、 甚至是「檢察官或法官選擇性辦案或判案」的聯想... 但問題是...「問題點」(=為何侵權)沒有說清楚... 只發牢騷不解決問題...哪能期待民眾從這篇新聞報導中學到什麼(該注意的地方)? 更不用說提倡正確的觀念給一般大眾了... 至於電視台訪問的「白爛」早就是「行之已久」 ... 遇到這種新聞~只會抓學生「問話」....訪問內容更是廢話一堆...不如不做... 倒不如把報導留給法律人作分析~讓一般人知道事情的問題點到底在哪裡~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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