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動漫 | 加入會員 | 客服信箱 | English  
返回   TWComics 台灣動漫精品網論壇 > .: 報 馬 仔 :. > 法律資訊報報
註冊帳號 Blog 論壇輔助說明 使用者列表 行事曆事件 搜尋 今日新文章 標記版面為已讀取

法律資訊報報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任何法律問題可以於本版討論!

回覆
 
主題工具 顯示模式
  #1 (permalink)  
舊 06-15-2007, 11:32
myps2
 
文章: n/a
預設 【新聞轉載】網路傳檔涉侵權營利 重罰50萬

網路傳檔涉侵權營利 重罰50萬
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7/06/15 04:39 記者: 林諭林/台北報導

為約束違反著作權的網路侵權行為,立法院昨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規定未經同意,意圖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只要涉及侵權與營利兩項要件,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不過,「非意圖」提供網友違法下載或傳輸他人著作的軟體或技術,將排除在上述規範之外。例如即時通訊、網路電話、網路新聞台、拍賣、網上碟、部落格、家族、相簿,都不在新增條文約束範圍內。

國民黨立委謝國樑表示,目前提供點對點(P2P)下載服務的網路平台,例如雅虎奇摩、KKBox是合法業者,都有取得相關著作權;但有些違法業者並未取得著作權就供網友下載音樂或電影檔案,並獲取利益,損害著作權人權益甚鉅,才會提出修法。

《著作權法》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提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且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的電腦程式、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

修法同時規定,若違反上述規定,並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馬上停止侵權行為,若判決後仍不改善,經過主管機關邀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權行為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若不改正,可以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2 (permalink)  
舊 06-15-2007, 11:42
九郎 九郎 目前離線
觀察名單會員
 
註冊日期: Dec 2005
文章: 14
九郎 稍有人氣喔九郎 稍有人氣喔
預設

引用:
「非意圖」提供網友違法下載或傳輸他人著作的軟體或技術,將排除在上述規範之外。例如即時通訊、網路電話、網路新聞台、拍賣、網上碟、部落格、家族、相簿,都不在新增條文約束範圍內。
如果網上碟意思就是網路硬碟的話
那這樣假設提供空間給網友互相交流檔案算不算在內
例如說假設TWC論壇如果有FTP檔案分享區的話
那算不算違法呢?
且原新聞報告有下面內容

引用:
《著作權法》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提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且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的電腦程式、技術,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
假如純粹免費提供空間讓網友交流
而無受有利益者
那有算違法嗎?

我感覺這個法條很模糊....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3 (permalink)  
舊 06-15-2007, 12:16
askaryu 的頭像
askaryu askaryu 目前離線
犧牲小我奉獻大我之義工
 
註冊日期: Oct 2003
住址: 台灣共和國
文章: 6022
Blog 文章: 6
askaryu 擁有令人期待的光輝未來askaryu 擁有令人期待的光輝未來askaryu 擁有令人期待的光輝未來askaryu 擁有令人期待的光輝未來askaryu 擁有令人期待的光輝未來askaryu 擁有令人期待的光輝未來askaryu 擁有令人期待的光輝未來askaryu 擁有令人期待的光輝未來askaryu 擁有令人期待的光輝未來askaryu 擁有令人期待的光輝未來askaryu 擁有令人期待的光輝未來
預設

我個人是覺得....
九郎兄的第二篇引用...也就是myps2兄轉載新聞的第四段...
可能不是「原條文」的內容....如果記者不是引用內容的話...
那麼~就是記者自己的敘述方式有點問題~容易造成誤解....

至於九郎兄一剛開始的疑問...我個人是覺得有討論的空間...
但也許在看過所謂的「立法理由」後就可以知道範圍到哪裡...
因為通常立法理由會交代立法原因、條文內容說明等內容在其中...

最後~立法的技術部分...
有些時候必須明確、有些時候必須模糊一點....
明確~通常是基於執法上避免誤會的考量...
模糊~有時是為了避免「掛一漏萬」、「鑽漏洞」...所以「打擊面」要廣...
__________________
新˙玩具經濟學:
預算有限
產品無窮
以「萬」惡的「代」表為研究對象
以滿足自己的收藏願望為終極目標


我研究的地點:台灣動漫精品線上購物網
http://shop.twcomics.com/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4 (permalink)  
舊 06-15-2007, 14:33
wau 的頭像
wau wau 目前離線
面對宅.接受宅.處 宅.放下宅..
 
註冊日期: Dec 2003
住址: TWC地底墓穴..
文章: 5856
wa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a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a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a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a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a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a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a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a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a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wa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
預設 P2P非法下載 最重判2年

更新日期:2007/06/15 07:30 記者: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提供點對點(P2P)下載服務的網路平台,近年來引發新興著作權爭議。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增列對平台業者「未經授權、受有利益」的刑罰規定。

昨天三讀修正的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新增若未經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的電腦程式、技術,而受有利益者,也視為侵害著作權,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條文並規定,違法並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侵權行為;其不改善,且經主管機關邀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權行為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可限期一個月內改正,若不改正可以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不過,若非意圖提供網友違法下載或傳輸他人著作的軟體或技術,例如即時通訊、網路電話、網路新聞台、拍賣、網上碟、部落格、家族、相簿等,則排除在上述規範之外。

【記者祁安國/台北報導】針對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修正案,國內外都有P2P非法下載被判刑的案例。國內兩大音樂下載平台KKBOX和ezPeer都嚴肅看待,兩大家都強調目前都不是採用P2P下載,而是採串流方式下載,並不提供用戶複製和轉寄,修法反而保障合法音樂下載,兩家業者都樂觀看待此修正案。

國內首宗P2P下載被判有罪的案例,是在二○○四年九月台北地方法院對飛行網(KURO),宣判侵權有罪,另對加入KURO的陳姓學生會員,利用其軟體分享下載,也一併判決有罪成立。這位學生利用KURO軟體從網路下載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歌曲九百餘首,檢方認為已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緩刑三年,之後KURO「重傷」目前已經改用ezPeer平台。

在中國大陸有也P2P被判有罪的案例,去年底上海步升公司告北京飛行網,提供的P2P音樂下載,也被北京法院判飛行網敗訴並賠償二十萬元,這案在中國大陸引起網友極大反彈,也是中國大陸首例P2P下載被判侵權案。

點對點下載不僅是音樂公司有罪,上傳的網友也不倖免,最有名的的國際案例是香港有位陳姓網友外號「古惑天皇」,也是使用BT點對點技術上傳三部電影供網友下載,香港法院也認定他非法侵權並複製給他人分享,判刑三個月,而且法官要求不准擔保,這位網友整整在監獄服刑期滿,這也創全球第一位上傳非法檔案供網友下載被判刑的案例。
__________________
2008 08 15 國恥日

好 康 分 享 區~
http://shop.twcomics.com/

偽基百科~
http://zh.uncyclopedia.info/wiki/%E9%A6%96%E9%A0%81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5 (permalink)  
舊 06-15-2007, 15:20
九郎 九郎 目前離線
觀察名單會員
 
註冊日期: Dec 2005
文章: 14
九郎 稍有人氣喔九郎 稍有人氣喔
預設

自行刪除內容~
回覆時引用此文章
回覆


主題工具
顯示模式

發表規則
不可以發表新主題
不可以回覆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件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論壇啓用 vB 代碼
論壇啓用 表情圖示
論壇啓用 [IMG] 代碼
論壇啓用 HTML 代碼
Trackbacks are 停用
Pingbacks are 停用
Refbacks are 停用


所有時間均為台灣時間。現在的時間是 02:54


Locations of visitors to this page
觀看訪客統計報表

Powered by vBulletin® 版本 3.6.8
版權所有 ©2000 - 2008,Jelsoft Enterprises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