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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7/08/07 04:39 記者:林諭林、林上祚/台北報導 「台客」兩個字別亂用,否則可能吃上侵權官司!「台客」是當今流行文化熱門用語,但許多人不知道,「台客」兩個字的商標權,之前已被一家公司悄悄註冊,未來只要商品、書籍或雜誌商標提到「台客」,都可能觸犯商標侵權。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昨日表示,「台客」這個流行用語若被註冊為商標,如同屬於大眾的公共財被商業佔領,未來其他用語以此類推,將茲事體大,質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接受商標註冊標準有瑕疵,她今天將與媒體改造學社舉行記者會,探討此嚴重問題。 共同詞彙 不該獨享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副局長王美花對此表示,台客二字是最近二、三年才成為社會廣泛使用的詞彙。智財局認為,台客如果成為社會共用的詞彙,就不該讓一家公司獨享使用權。 如果台客二字已經成為社會共同使用的詞彙,王美花認為,它的使用權就不該讓一人獨享,中子創新擁有「台客」二字商標權,可能還是得讓步。 王美花表示,語言隨著時代不斷演繹,先前城邦集團將年輕族群常用的「orz」火星文註冊商標,結果遭同業檢舉,「orz」是從日本傳過來的詞彙,並非城邦所創造,因此該商標後來就遭到取消。 台客派對 被迫改名 花蓮八月二日至五日舉辦「東岸酷熱搖滾音樂節」,其中一個主題式音樂派對,因為名稱包含「台客」二字,侵犯「英屬維京群島中子創新股分有限公司」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登記註冊的「台客」商標權,導致必須修改活動名稱,並回收大量文宣品,讓「台客」商標已被註冊一事曝光。 林淑芬表示,據她瞭解,這家中子創新公司用「台客」兩個字共註冊了十一個案子,每一個案子涵蓋商品從二十幾種到上百種,總計約有二百多種,幾乎任何商品使用「台客」兩個字當商標,就可能侵權。 台客為名 註冊11案 她說,通用語應是生活中最普遍使用的語言,為何會被壟斷其使用權?智慧財產局為何允許不具識別性之通用語,被註冊成為商標? 林淑芬表示,「台客」兩個字應是公共財、文化財,若定義為商標,對流行文化傷害很大,智慧財產局應視為緊急狀況,儘速解決此爭議問題。 智財局副局長王美花說,台客二字被一般人大量使用,可能是最近二、三年的事情,中子創新公司註冊的台客商標,如果是在早年登記註冊,智財局當時沒有理由不准。 王美花表示,中子創新註冊的商標,如果是文字加上其他商標圖案,那麼圖案本身才是商標主體,使用台客二字,並不影響商標所有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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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更新日期:2007/08/07 04:39 記者:陳于嬙/台北報導 台灣庶民文化關鍵字「台客」被註冊為商標,衍生侵權爭議?舉辦「台客搖滾嘉年華」而打出名氣的中子創新股份公司昨表示,中子公司是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登記註冊「台客搖滾」及「台客搖滾嘉年華」兩種名稱,並非只註冊「台客」兩字。 八月二日至五日在花蓮舉辦的「東岸酷熱搖滾音樂節」,原定在八月四日舉行「台客搖滾音樂會」,昨傳出該音樂會因侵犯商標權而被迫改為「東岸搖滾之夜」。對此,中子公司特別提出澄清,指「台客搖滾」是個明確的音樂品牌,也有特定時間及風格,不希望任何人擅用,當初得知對方以「台客搖滾」為名,就發出存證信函告知,因創意產業最重要的就是品牌產業及名稱,不希望誤導任何一位消費者。但是該公司並未以「台客」申請商標,因此立委或其他公司要告,他們問心無愧。 立委林淑芬質疑「台客」及「台客搖滾嘉年華」不應被核准為商標一事,中子提出三大回應,分別是希望林淑芬立委能徹底了解狀況、也要了解智慧財產權的用法及主辦單位辦活動應以自我創意為主。 中子公司表示,台客搖滾是歌手伍佰及台客搖滾大會主席倪重華兩人的創意發想,有鑒於當時「台客」是被誤解的字眼,但卻是台灣人生活的真實面表徵,也涵蓋許多台客美學,因此,取名為「台客搖滾」就是希望能表達台灣創新的力量。 中子公司表示,二○○五年在台中舉辦第一屆台客搖滾嘉年華後,始塑造出品牌並奠定該音樂品牌名氣,並於前年年底在有計畫發展該品牌及台客搖滾的周邊商品後,展開上百種商品的註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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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東森新聞報
更新日期:2007/08/07 13:07 記者:薛宜家、高鴻銘/台北報導 「台客」這樣的通俗名詞,竟然變成特定公司的註冊商標?音樂團體7日上午指稱,用「台客搖滾」作為活動名稱,竟然會收到存證信函!原來是有一家名為「中子」的公司,把台客和台客搖滾申請做為註冊商標。音樂團體痛批,這種通俗名稱,怎麼可以變成私有財? 以台客為主題的音樂表演越來越盛行,但是現在卻有公司申請台客和台客搖滾作為註冊商標被核准,使用到這些名詞辦活動就會被告。 音樂團體代表指出:「他們寄了這張存證信函給我們,告訴我們侵犯了他們商標的權利,如果我們3天內不做任何處理的話,他們會用法律來告我們。不知道為什麼台客會變成一個商標權利?」 記者問:「只要寫到台客兩個字,像這樣的音樂演唱會之類的活動,你們會採取法律行動嗎?」中子公司代表表示:「理論上在我們擁有權利的時候,我們會這樣做。」 擁有商標權的中子公司立場明確,不排除提告。只是台客這樣通俗用詞,為什麼可以變成註冊商標? 智慧財產局組長洪淑敏表示:「台客兩個字是社會上既有的辭彙,它跟蘋果一樣,跟老虎獅子兔子雄獅都一樣,跟遠東一樣,就是說這些既有的辭彙,原則上都是可以來註冊為商標的,如果使用只是在描述活動的內涵,原則上是OK的。」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說:「那請問一下,我善意合理使用,為了台客文化的傳播,他被告了。」洪淑敏表示:「我覺得他可以主張,因為那是他的權利啊!」 雙方爭執不下,所謂的友善使用定義,也只能等待法官來論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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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TVBS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7/08/07 12:39 記者:蔡孟真 「台客」2個字別亂用,否則可能吃上侵權官司!原來「台客」和「台客搖滾」這2個辭,都已經被一家「中子公司」登記註冊,擁有商標權;結果日前在花蓮舉辦的「台客搖滾音樂派對」,就是因為使用了「台客搖滾」4個字,被控侵權,樂壇主唱直呼不可思議! 怎麼也想不透,只是使用「台客」2個字,卻讓自己吃上官司,郭先生氣壞了。 「台客」2個字成了特定公司的註冊商標,如果亂用可能侵權,智慧財產局成了眾矢之的。 雙方態度都很硬,不過被點名的公司也有話要說。 台客已經核准成了商標,這樣的核定標準有沒有瑕疵還不知道,只是下回提到「台客」2個字,可得小心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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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更新日期:2007/08/07 12:19 記者:徐忠佑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7日召開記者會,質疑智慧財產局不該讓「台客」這兩個庶名文化關鍵字被註冊為商標,因為台客兩各字屬於文化公共財。不過智慧財產局組長洪淑敏強調,註冊台客文字為商標的中子公司,目的只是在於避免消費者混淆,只要使用者能證明使用台客一詞屬於合理使用,並未提共商品或服務,原則上都可以被接受。 台客兩個字從過去的沒水準充滿貶抑意味的文字,到現在台灣本土意識抬頭,成了表彰具有多元文化意義的庶民文化關鍵字,不過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卻表示,已經有一家中子創新股份公司,將台客搖滾嘉年華與台客搖滾註冊,使得將來使用台客兩個字隨時都有侵權被告的可能,讓今年花蓮觀光局舉辦的音樂派對被迫改名。對此林淑芬要求,台客一詞屬於文化公共財,智慧財產局不該讓台客兩個字被註冊。不過林淑芬的談話,無法讓智慧財產與會的官員認同,雙方一度起了口角 林淑芬:『為了將台客精神呈現,他被告了你覺得這樣合理嗎?你核准他的商品有100多項,你覺得核准的有道理嗎?台客被註冊走了,所有的電視錄影、座談都不能用台客兩個字你覺得合理嗎?』 智慧財產局組長洪淑敏:『我沒有說他不能用台客兩個字,商標法第30條有一個合理善意使用,如果我的使用只是在描述我一個活動,這是OK的。』 洪淑敏強調,中子公司註冊商標目的只是在於避免消費者混淆,根據商標法第30條規定,只要使用者能證明使用台客一詞屬於合理使用,並未提共商品或服務,原則上都可以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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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想要整理這則新聞的相關報導,可以說是基於一股好奇心。
看到記者會的現場,瞥見自己的老師也出現在其中。 也許只被採訪的記者節錄一段話,不過至少可以看出這事情的「嚴重性」。 老實說,「台客」也好,「ORZ」也罷,都曾經是引發爭議的用語。 因為,不論哪一個,都曾經有人拿這樣的詞語去註冊為商標。 如果申請註冊的中子公司是拿「台客搖滾」作為註冊商標的話,那麼, 其實「台客」這兩個字並不會被中子獨有,一般人還是可以使用的。 只是~這恐怕要打一場行政訴訟,才會釐清吧! (話說,先前貼過的「曾記麻糬」系列報導,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下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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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按:
好久沒更新了...直到逛到學弟妹的BBS班版才發現有這一篇文章... 補一篇專業人士的看法吧~ ==================================================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論壇 日期:2007/8/8 誰是台客,誰能搖滾 ◎李崇僖 (東華大學財經法律所助理教授) 如果不是一場在花蓮舉辦的搖滾音樂會因為使用台客名稱而被迫改名,社會大眾恐 怕至今仍不知道,「台客」與「台客搖滾嘉年華」這兩個詞彙已經被中子創新公司 申請了商標保護。這件事曝光後,該公司竟還在媒體上聲稱其並未註冊「台客」一 詞,而是註冊了「台客搖滾」,這是公然說謊。智慧局網站上容易可查閱的資訊, 而公然說謊的背後原因,不就是因為想要偷偷摸摸地壟斷一個原本就屬於台灣社會 共有的文化詞彙嗎? 該公司總共註冊了「台客」商標十一案,「台客搖滾嘉年華」十一案,適用之商品 與服務類型包羅萬象。姑且不論該公司是否真的能在三年內將台客品牌用到電腦、 教育事業、飲料等百餘項商品和服務類型(依法如果公告後三年內沒有使用該商標 ,則要廢止其商標權,因此有些商標註冊案將來有可能被廢止)。文化界最關心的 問題則是,當音樂會也被註冊了「台客」商標後,台客的音樂風格就被壟斷了;當 各種服飾也被註冊了「台客」商標後,台客的文化風格就被定義了。 這絕不符合商標法之立法目的,因為我國商標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幾種情形是不 得註冊的。其中第二款指出:「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 」,第三款則說:「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者」。這兩款規定可說是 商標註冊要件所謂「識別性」的最核心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賣牛奶的公司可以將「低脂肪」申請為商標,那別家牛奶公司就無 法在其商品包裝上或廣告上說明其產品為低脂肪,因為會侵害商標權,但這符合公 平競爭嗎?所以第二款禁止這樣的商標註冊;而第三款規定的意旨是,不可以將果 汁申請為飲料的商標,因為,消費者會搞不清楚到底這個字眼是指商品內容還是一 個商標。 台客一詞原本就是一種文化與音樂風格的展現,如果被申請了與流行文化領域相關 商品或服務的商標,就會阻礙了其他業者表彰其音樂或文化與服飾的風格,違反了 前述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另外,將「台客搖滾嘉年華」註冊為音樂會的商標 更是不合理,因為搖滾就是一種音樂,嘉年華就是一種活動型態,台客則是一種風 格,將這三個字加起來如果可以申請音樂會的商標,那就像「爵士鋼琴演奏會」被 申請商標一樣荒謬,這已經涉及第三款的通用名稱問題了。 更荒謬的是中子創新公司還將「台客」商標申請到舉辦會議、座談會、討論會、學 術研習會等領域,那就等於說,我們不能舉辦關於「台客」的座談會,也就是不能 去討論「台客」是指什麼? 過去幾年台灣藝文界很認真地探討與詮釋「台客」的歷史文化意涵,以後根本不用 討論了,因為以該公司獲得的商標保護,什麼是台客,只有他們可以界定了,別人 創造的音樂或服飾風格都不能自稱台客。更離譜的是,連開會討論台客是什麼都是 侵權的。這已經明顯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了! 智慧局核准這樣的商標註冊,非常不妥,應尋求亡羊補牢之道。對於不應註冊而卻 註冊的商標,依法律規定,利害關係人或智慧局審查人員可以申請評定其商標無效 。我認為應由智慧局自行評定其無效,因為智慧局本來就對商標註冊負有把關的責 任,不可將責任推給社會大眾。此外,智慧局也應考慮依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依職 權廢止該商標。 最後要強調的是,當我們在談文化創意產業時,不能只想到把創意變成商業利益, 如果只有這樣的想法,智慧局可能會傾向很寬鬆地給予一個權利保護。實際上,任 何新的創意都建築在前人的創意之上,如果一個創意為了商業化目的而被過度私有 化了,壟斷了,那其他人因為動輒得咎,他的創意發展空間就變小了,整體而言是 不利文化創意發展的。 「台客」這個例子除了有歷史文化詮釋層面的問題外,如果單純將其視為一種創意 ,也要讓它保留更多元的意義創造空間才對,不當的商標保護只會扼殺了台客文化 各種創造發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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