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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是正職. 所以最近覺得諸事不順..
一個客人來訂製了一批帽子. 當場下單告知製作方法且付了1/3訂金. 出貨後來電告知產品有誤, 少了部分的電繡. (後來比對後是他的問題, 因為留在我這裡的圖稿是他親手把那行字劃掉不繡) 要我少收另外1/3的款項, 他支付1/3. 也就是訂單金額打了折扣. 若是我們的問題, 我會概括承受, 包括整批帽子送他都可以, 更別說少收款項. 但是問題在他, 口氣也不好, 所以我不願接受協議. 我的要求就是他需全額付清尾款. 或是貨物整批退回, 我把訂金退還, 然後交易取消. 起初他說好, 要把帽子退回來. 過了一個月....抱歉, 很忙, 遲些處理.. 再過了一個月, 還是很忙.. 剛剛電話過去...因為他已經不接我公司打過去的電話了...所以利用晚間拿手機打. 這下他跟說帽子已經拿去使用, 還是要我折價給他. 他在付部份餘額. 我是不同意, 還是維持兩個要求, 一是付清尾款, 二是整批退回. 他老兄火大了, 開始語無倫次, 口氣變差...說我強人所難~ 跟我說那我剩下的部分帽子退貨, 你把訂金退還給我... 當然是不行, 我要就是要看到整批退貨~ 那我把剩下的帽子退回工廠, 你幫我加工後還我, 我在付清尾款.. 當然也是不行啦, 要就整批完整的回來, 我一樣加工後交給你... 他老兄火就更大了....可惜沒有錄音下來... 反正就開始用吼的, 聽也聽不清楚他說什麼...最後就掛了電話.. 請問~ 基本上他的訴求都沒有道理吧? 他不能要求我折價給他, 也不能單方面的退掉部分貨品. 而我的方面基本上應該也站的住腳, 我要的就是整批去, 不然就是整批回~ 他現在已經使用了部分商品, 基本上他就得同意付款. 是否為這樣呢?? 個人一點小問題, 還請法律版主們解答~ P.S. 一點點小錢, 搞到一身腥...也才10張小朋友...唉. 這年頭~ 這年頭很多呆帳就是這樣的, 小錢變呆帳, 真告他也划不來, 不告他又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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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時候我們大家都會遇到這種問題, 只是大多不了了之結束. 提出來是希望法律版主可以適當的提供些方法處理. 讓大家能夠保護自己多一些. 畢竟一點點錢也是錢...對吧~ 謝啦~ LuL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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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大抱歉,現在人在外面
大致先回答ㄧ下: 既然對方已受領貨品並使用,原則上表示已接受貨品之品質. 一般而言,先看訂約時有無約定尾款的付款方式. 如果有約定,而對方已違約的話 就給他存證信函吧, 表示您不惜一切都要捍衛自己的權益 這不是錢多錢少的問題,這是原則問題. 至於詳細一點的內容,這兩天會儘快給您答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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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沒有訂約的文件, 所以才覺的麻煩. 一般小訂單大多都是口頭下訂, 通常也不會出狀況. 不過久了還是會遇到這種澳客, 再加上沒有錄音存證. 所以顯得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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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先前的回答中,有較為俏皮的回答。
不過還是要稍微做點「正確的說明」,畢竟,法律版除了解決問題外, 更有責任提供正確的法律知識,避免「法外人」誤解。 要去協調,可以。 但是身邊跟的人是誰要注意! 尤其是「大哥」在身邊的時候,特別要留心。 恐嚇他、扁一頓~看起來很爽快...不過、在還沒要到定金之前,恐怕自己就先挨告了。 這兩者原則上都是走刑事訴訟的路線,恐怕還要貼錢給人家! 另外~地方法院裡面記得是沒有所謂的「調解委員會」的機構。 那應該是鄉鎮市公所等機關裡頭的服務項目,請找正確的門路尋求協助。 法庭上是有所謂的「和解」,不過,是由法官主導的。 如果真要打官司,法官也不見得會把對方臭罵一頓。 相反地,法官可能會反過來先問我們:你們之間有約定嗎?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呢?~etc. 法官是可以給裁定,沒錯;不過想要走強制執行,還早了些。 首先~強制執行的法庭與先前審案的法庭是不同的法庭。 再者~要走強制執行,先要拿到所謂的「執行名義」。 一般的案子中,最常見的「執行名義」,是所謂的「確定勝訴判決(書)」。 案子不但要確定下來(還在上訴就不行),還要是勝訴的判決才可以有資格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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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補充樓上大大說的"執行名義"一下下~~~
如果經由法院實體審判取得強執名義, 不但曠日廢時,且實體審判講求證據但舉證不易(法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未必可以"即時"取回款項... 不過,有一種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是不須經由冗長的法院實體審判程序而取得, 那就是---本票之強制執行(票據法帝王條款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並不須要經由實體判決,只需向法院聲請裁定便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這也是為什麼地下錢莊會逼債務人簽本票的最實質原因---快又省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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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沒訂約或沒錄音都沒關係,買賣契約仍舊成立.
只要舉證有出貨單,收貨人是對方,而且也有收到對方的匯款,這樣就可以證明有買賣契約 至於他的主張,應該是認為受領物有瑕疵,想用民法359條請求減少價金 此時,需先看那條漏掉的電繡是否有滅失或減少貨物之價值或通常效用,如果沒有的話,依民法354條之規定,不得視為瑕疵,既非瑕疵,則對造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而請求減少價金. 此時您可以先主張他已有銷售部分商品,顯示商品並無滅失或減少貨物之價值或通常效用之情形,您自得請求全部價金(剩餘款項) 再退一步言,縱使商品有瑕疵,因係依其交付之圖稿所製作,故您並無過失,惟此部份需舉證當初係對造自行於畫稿刪除該部分字樣(圖樣) 基本上,您當然可以主張解除契約而要求對造退回貨品後退還訂金,然而現實上應已不可能,小弟還是建議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對造,內容大致就是您已依約給付貨物,請於接到通知後給付貨款(可定一期限),看看對造的反應再做進一步的討論 以上 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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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變成諧星了~~LOL
還變成.......哈哈 不就是個簡單的民事糾紛嗎? 協商不成就告囉,這麼簡單 存證信函我也懂啊,不就是善盡告知義務嗎並請第三者(郵局)負證明義務罷了 其實把我搞笑的話縮短一點 就變成 "有用"的協商-->調解--->申告 寫這麼短可能又有人罵沒誠意了 寫一堆又臭又長的法律用語組織條例訴訟程序我也想睡 要寫也行啊,手邊還蠻多小六法之類的書 -- 知識來源:自己是公務員,也是法外人 -- 謝謝 不過生意人還是在乎利潤的,有沒有經濟效益跟吐一口氣中去考量才是重點吧 曠日費時的程序不如多招幾個客戶賺錢才是實 還是帶些人去協商作工最少效力最大 此文章於 08-26-2007 00:34 被 myjyj 編輯. 原因: 補充一些事實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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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於這種事更要認真的看待... 您可以用輕鬆的方式帶過 畢竟這是開放的論壇... 萬一小朋友看到.. 真的照您的方式去做.. 那不是您也要負起責任... 不要說我想太多.. 現在有些小朋友白爛到會在頂樓打x槍比賽 然後放在網路給大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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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我沒搞清楚我是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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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要照我的方式做??
才是正確的不是?? 帶警察民代官員大哥去協調哪裡不對??????? 小朋友要去喬事情不用帶大人去喔 我不是說過恐嚇會有罪 打人會有罪 想一想就好了 請問我要負啥責任???? 不知不覺我又越打越搞笑了 嚴肅的正義之士們,我錯了嗎??當個諧星錯了嗎? 不過撇開地方法院沒有調解委員會不說,我是說"好像"吧,忘了 真的還蠻有用的,建議試試,業務關係,常聽到有調解成功案例,多是民事糾紛或是無聊的告來告去 另外 口頭承諾也是契約的一種,只要雙方合意,完成清楚的意思表示,並完成意思送達即可 實務上會以實際情形,常理認知,交叉詰問與測謊等方式驗證,沒簽約只是比較不清楚,釐清候不影響判決 若您的情況顯而沒有疏失之責,所以我才說告也會贏啦...... -- 以上嘴砲篇,以下沒砲了 -- 選個最佳解答吧 此文章於 08-26-2007 01:03 被 myjyj 編輯. 原因: 提醒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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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要照著學者解說的步驟走,問題理當就圓滿解決了。 問題是,社會生活並不是教科書,充滿著很多的變數。 存證信函的目的,與「告知義務」並不能完全劃上等號。 或者應該說,存證信函一般來說有個目的,就是請求對方履行他該履行的義務。 而存證信函的發出,在法律上有個意義:可以中斷時效(要避免對方賴帳~這可是很重要的!) 與其說表徵的是「義務」,不如說是「權利」的表現。 引用:
畢竟問題的解決還是要回歸到事實面,要仔細思考當中可能的問題,才算是負責。 沒有人會希望要鬧到法院去解決問題,因為是那最不得已的手段。 你所謂的「協商」在我看來,與「施壓」沒有兩樣。 「施壓」不是不行,可是,方法要用對,否則反過來是吃虧。 如果「施壓」到最後演變成「恐嚇」,那真的就是「吃不完兜著走」。 要「施壓」,請走法律規定下可以走的途徑做。 順帶說一點,法律原則上是禁止自力救濟的。這就是為何要有訴訟制度存在的原因之一。 (老實說,你的「協商」讓我很擔心會變成自力救濟,而且可能還有刑事責任的顧慮) 今天的問題不是吐一口氣,而是當事人間的權益要如何維護的問題。 同一個問題,在不同的人眼裡,也許有不同的方式或態度面對。 也摸摸鼻子自認倒楣,可以;但是要據理力爭,也可以。 今天討論這個問題,就是在找出一個「道理」,一個可以讓win大站得住腳的「道理」。 這並非逞一時之快,如果可以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為何不能循法律途徑解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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