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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保險真的保險嗎? 由於工作的關係,時常接觸人壽保險糾紛的相關問題,深刻的感受到保險公司與保戶雙方因為對保險條款的歧異解讀而造成爭端,本文將以持平的角度,循序漸進的說明實務上一般保險常見的爭端及保險法與民法的相關適用,希望能使各位版友對保險有更正確的認識.廢話不多說,導入正題吧 ![]() 一.準備要投保了 根據統計,一般民眾對於保險從業人員(業務員)的觀感都不是很好,或是認為保險並不是十分重要,其實保險重要與否,見仁見智,亦非本文的重點.本篇討論的重點在於要投保時的注意事項為何?常見的爭議又為何? 以下分述之: 投保時,最重要者當屬要保書了,在要保書上有所謂的告知事項,這是投保時第一個重點,告知事項除了要保書上所載明者需告知外,最好對於曾有之既往症亦一併告知,這部份常是雙方爭議的重點,依保險法64條的規定,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如未據實說明,則在契約成立後的二年內,保險人可以解除契約,至於所繳的保費呢? 依據同法第25條的規定,保險人是可以不退保費的. 另外再看到同法第127條,投保時如果已在疾病或妊娠狀況中者,保險人對於是項疾病或分娩,也是不負賠償責任的.這部份常見的爭議在於要保人常主張其不知已在疾病狀況,然而依本法之規定,本不以要(被)保人明知為已足.故當事人縱然主張不知,保險人仍得不為給付.同時如果保險前已有同一疾病曾經就醫過,則保險人亦可主張此為保前疾病而不予給付. 關於投保時需注意的部份大致介紹到這,歡迎各位法律及保險的先進能提供更多的意見並不吝指正,下一次要討論的是申請理賠的注意事項,敬請期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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