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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7/10/23 07:30 記者: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楊朝鈞騎機車在台北縣撞死過馬路的婦人李何蓮花,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兩次事故鑑定結果也都認為他有疏失,但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全案逆轉。法官認為是死者突然起意橫越馬路,被告根本無法閃避,昨天判他無罪。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類似個案中,光是「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個「帝王條款」,就足以將肇事駕駛人定罪。不過近年「路權」意識抬頭,只要駕駛人在自己車道上沒有違規,且已善盡注意之責,車撞人未必是車的錯。 這起意外發生在去年十一月廿日傍晚。據調查,十九歲的楊朝鈞在北縣中和騎機車由南山路往景安路方向行駛,原在路邊行走的李何蓮花突然欲橫越馬路,他煞車不及直接撞上,造成她腹部重創,脾臟破裂,送醫後不治。 檢察官調查後,根據相關現場事證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報告,認定楊朝鈞涉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法院審理期間,楊朝鈞認為自己並沒有疏失。 他說,是婦人突然橫越馬路,他看到時已來不及反應,且當時他並未超速,撞到人時機車甚至沒有倒地,顯示他速度很慢。 法官仔細調查全案,發現連現場處理員警也說,從現場沒有煞車痕、機車沒有急煞滑倒的情況,速度應沒很快;被告則稱自己當時的時速大概五十公里。至於檢警調查指出案發時有下雨,法官從現場照片查出當時雖是陰天,但員警抵達前還沒下雨,騎士也無雨天行車不減速的過失。 肇事者有無善盡注意車前狀況義務?楊朝鈞說他騎車時有看到婦人在路邊走,距離約七、八公尺遠時她突然改變方向橫越馬路,他反應不及才撞上。 法官據汽車時速及反應距離推斷,駕駛人一般反應時間約為四分之三秒,反推楊朝鈞能夠即時反應的距離為九到十一公尺;而被告從看到婦人到撞上的距離僅七到八公尺,比反應距離還來得短。 法官指出,換句話說,楊姓被告能夠的反應時間比平均值還短,因此難以期待他能夠立即反應而煞車或轉向。法官因此認定楊朝鈞無法避免撞上死者,符合信賴原則,加上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他有任何過失肇事,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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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跟對方按喇叭時~我被瞪了一眼~還被罵"趕鈴羊~嗶啥小"... ![]() 哎~如果是一個人騎車時罵的話就算了,她還載著她的小朋友說, 當著她兒子的面大聲的罵我~這算是"機會教育"嗎 ![]() 之前我在高雄的時候~也曾經要閃一個熊熊"逆向行駛(在路邊買完早餐~要騎車回家)"的歐巴桑而"雷蟬" ![]() 總之…看到老人家…還是小心一點好 ![]() 關於這次判決~目前我也跟蒼哥一樣的看法~是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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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可以在台北老家看到看到一些人過馬路的「習慣」是,看到沒車就衝、就直接穿越馬路。
有時候實在很像建議那位先生或女生「何必急這一兩秒鐘、與車子過不去呢?」, 倘若因為這樣的趕路而出了車禍,駕駛人第一時間一定會主張「是行人違規在先」。 如果是這樣,那麼,吃虧(=被撞)了想要求償恐怕很困難。 這個案例中的「被害者」就是因為圖一時之便,結果被撞。 如果不仔細分析現場的情形,可能一般人會以為學生「不長眼睛」、「沒有愛心」。 但其實剛好相反,一般人在那樣的情況下,恐怕也會閃避不及撞上人的。 雖然行人路權才剛開始建立起來,不過這並不代表「行人絕對是對的」。 藉這個機會也稍微做點宣導,讓行人不再「自大」,還是要盡點基本的守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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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些人車也常常從路口衝出來,也不會減速或停起來看有無左右來車或行人,一點都不怕有人車剛好經過,真是OO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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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迷上BB戰士了,塗裝自爽~ ![]() 山口式天元突破,讚啦!!只是關節的棒子也插太緊了吧 害我要拿鴨嘴鉗轉動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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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院在審理上很重要的判斷因素之一... 因為有這樣的「信賴」~所以一旦出現「破壞信賴」的行為出現時... 就會認定「破壞者」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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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死者為大,是一種尊重,但不應該被濫用。 現在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還是會看現場的情況的(最常見的就是煞車痕跡)。 從現場情況的研判,來決定事故雙方(甚至多方)的責任歸屬。 情感固然可貴,但事實更為重要。 不過,車禍這個部分,尤其是在砂石車肇事的情形, 我個人認為,目前還是沒有做一個很好的處理就是。 撞了人,尤其把對方的生命奪去時,似乎還停留在「公定價」的階段, 這樣的「公定價」並不會有助於砂石車司機或雇用司機的人有所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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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病患出了事情, 不去救導致病患死亡, 這樣賠比較少, 最多就數百萬 病患出了事情, 拼命救想把病患救回來, 雖然之後病患回復生命, 但是卻導致重大器官受損, 這可會賠上天價, 都是上千萬的價碼, 一輩子別想翻身 不過......會有醫生在病患出現狀況而不去急救的嗎? 砂石車司機輾的下去, 醫生似乎就沒那麼阿殺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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