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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ermalink)  
舊 10-24-2007, 07:21
askaryu 的頭像
askaryu askaryu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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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新聞轉載】閃避不及撞死人 騎士無罪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7/10/23 07:30
記者:記者何祥裕/台北縣報導

華夏技術學院學生楊朝鈞騎機車在台北縣撞死過馬路的婦人李何蓮花,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兩次事故鑑定結果也都認為他有疏失,但板橋地方法院審理後全案逆轉。法官認為是死者突然起意橫越馬路,被告根本無法閃避,昨天判他無罪。

法界人士指出,過去類似個案中,光是「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這個「帝王條款」,就足以將肇事駕駛人定罪。不過近年「路權」意識抬頭,只要駕駛人在自己車道上沒有違規,且已善盡注意之責,車撞人未必是車的錯。

這起意外發生在去年十一月廿日傍晚。據調查,十九歲的楊朝鈞在北縣中和騎機車由南山路往景安路方向行駛,原在路邊行走的李何蓮花突然欲橫越馬路,他煞車不及直接撞上,造成她腹部重創,脾臟破裂,送醫後不治。

檢察官調查後,根據相關現場事證及事故鑑定委員會的報告,認定楊朝鈞涉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法院審理期間,楊朝鈞認為自己並沒有疏失。

他說,是婦人突然橫越馬路,他看到時已來不及反應,且當時他並未超速,撞到人時機車甚至沒有倒地,顯示他速度很慢。

法官仔細調查全案,發現連現場處理員警也說,從現場沒有煞車痕、機車沒有急煞滑倒的情況,速度應沒很快;被告則稱自己當時的時速大概五十公里。至於檢警調查指出案發時有下雨,法官從現場照片查出當時雖是陰天,但員警抵達前還沒下雨,騎士也無雨天行車不減速的過失。

肇事者有無善盡注意車前狀況義務?楊朝鈞說他騎車時有看到婦人在路邊走,距離約七、八公尺遠時她突然改變方向橫越馬路,他反應不及才撞上。

法官據汽車時速及反應距離推斷,駕駛人一般反應時間約為四分之三秒,反推楊朝鈞能夠即時反應的距離為九到十一公尺;而被告從看到婦人到撞上的距離僅七到八公尺,比反應距離還來得短。

法官指出,換句話說,楊姓被告能夠的反應時間比平均值還短,因此難以期待他能夠立即反應而煞車或轉向。法官因此認定楊朝鈞無法避免撞上死者,符合信賴原則,加上並無積極證據證明他有任何過失肇事,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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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10-24-2007, 09:02
蒼哥 的頭像
蒼哥 蒼哥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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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哥 的作為令人敬仰!!蒼哥 的作為令人敬仰!!蒼哥 的作為令人敬仰!!蒼哥 的作為令人敬仰!!蒼哥 的作為令人敬仰!!蒼哥 的作為令人敬仰!!
預設

昨天一直看到這則新聞...
其中一個新聞台有撥死者家屬說機車騎士有超速,而其他台沒撥.所以我也搞不懂到底有沒有超速...
但在未超速的情況以及其他因素下,法官判機車騎士無罪我覺得是合理的~
新聞有提到信賴原則~路人信賴機車騎士不會騎到路邊來撞我,而機車騎士也信賴路人會靠邊走.
常常我都會看到一些老人家都是"直接"(左看看或右看看都沒有)橫越馬路或左轉右轉,不管交通號誌~不論走路騎車都一樣.我每次騎車一看到老人家都會減速.我不是怕會撞上他們,而是怕他們來給我撞!
當然這則事件最清楚的是當事人間(原告,被告,法官)啊,是非對錯只有他們曉得.而光從新聞報導我是覺得法官的判決是OK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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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口式天元突破,讚啦!!只是關節的棒子也插太緊了吧
害我要拿鴨嘴鉗轉動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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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permalink)  
舊 10-24-2007, 09:37
osamu 的頭像
osamu osamu 目前在線上
~小 小 改 造、大 大 滿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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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am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osam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osam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osam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osam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osam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osam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osam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osam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osam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osamu 就是所謂的聲名遠播! 聞名遐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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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蒼哥 查看文章
昨天一直看到這則新聞...
其中一個新聞台有撥死者家屬說機車騎士有超速,而其他台沒撥.所以我也搞不懂到底有沒有超速...
但在未超速的情況以及其他因素下,法官判機車騎士無罪我覺得是合理的~
新聞有提到信賴原則~路人信賴機車騎士不會騎到路邊來撞我,而機車騎士也信賴路人會靠邊走.
常常我都會看到一些老人家都是"直接"(左看看或右看看都沒有)橫越馬路或左轉右轉,不管交通號誌~不論走路騎車都一樣.我每次騎車一看到老人家都會減速.我不是怕會撞上他們,而是怕他們來給我撞!
當然這則事件最清楚的是當事人間(原告,被告,法官)啊,是非對錯只有他們曉得.而光從新聞報導我是覺得法官的判決是OK的~
沒錯啊~而且有些人還會逆向行駛…前幾天我要上班時就遇到了一次,
跟對方按喇叭時~我被瞪了一眼~還被罵"趕鈴羊~嗶啥小"...
哎~如果是一個人騎車時罵的話就算了,她還載著她的小朋友說,
當著她兒子的面大聲的罵我~這算是"機會教育"嗎
之前我在高雄的時候~也曾經要閃一個熊熊"逆向行駛(在路邊買完早餐~要騎車回家)"的歐巴桑而"雷蟬"
總之…看到老人家…還是小心一點好

關於這次判決~目前我也跟蒼哥一樣的看法~是無罪…
__________________
不輸笨呆的玩具商家…

---------------------------------------------------
除了玩具~還想要港漫刀劍嗎?~
那就快來這邊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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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10-24-2007, 10:23
askaryu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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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 就當是阿鳥發發牢騷吧

常常可以在台北老家看到看到一些人過馬路的「習慣」是,看到沒車就衝、就直接穿越馬路。
有時候實在很像建議那位先生或女生「何必急這一兩秒鐘、與車子過不去呢?」,
倘若因為這樣的趕路而出了車禍,駕駛人第一時間一定會主張「是行人違規在先」。
如果是這樣,那麼,吃虧(=被撞)了想要求償恐怕很困難。

這個案例中的「被害者」就是因為圖一時之便,結果被撞。
如果不仔細分析現場的情形,可能一般人會以為學生「不長眼睛」、「沒有愛心」。
但其實剛好相反,一般人在那樣的情況下,恐怕也會閃避不及撞上人的。

雖然行人路權才剛開始建立起來,不過這並不代表「行人絕對是對的」。
藉這個機會也稍微做點宣導,讓行人不再「自大」,還是要盡點基本的守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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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permalink)  
舊 10-24-2007, 16:17
蒼哥 的頭像
蒼哥 蒼哥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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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askaryu 查看文章
常常可以在台北老家看到看到一些人過馬路的「習慣」是,看到沒車就衝、就直接穿越馬路。
有時候實在很像建議那位先生或女生「何必急這一兩秒鐘、與車子過不去呢?」,
倘若因為這樣的趕路而出了車禍,駕駛人第一時間一定會主張「是行人違規在先」。
如果是這樣,那麼,吃虧(=被撞)了想要求償恐怕很困難。

這個案例中的「被害者」就是因為圖一時之便,結果被撞。
如果不仔細分析現場的情形,可能一般人會以為學生「不長眼睛」、「沒有愛心」。
但其實剛好相反,一般人在那樣的情況下,恐怕也會閃避不及撞上人的。

雖然行人路權才剛開始建立起來,不過這並不代表「行人絕對是對的」。
藉這個機會也稍微做點宣導,讓行人不再「自大」,還是要盡點基本的守法義務。
有些人看到沒車就衝雖然不對,起碼他們還是有在看.我最恨的是有些人是連看都沒看,眼睛直視正前方,直走轉彎任我行,唉...
有些人車也常常從路口衝出來,也不會減速或停起來看有無左右來車或行人,一點都不怕有人車剛好經過,真是OO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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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permalink)  
舊 10-24-2007, 18:14
seren933 的頭像
seren933 seren933 目前在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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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ren933 的人氣指數正在閃閃發光中seren933 的人氣指數正在閃閃發光中seren933 的人氣指數正在閃閃發光中seren933 的人氣指數正在閃閃發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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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哥,我很喜歡這句啦

新聞有提到信賴原則~路人信賴機車騎士不會騎到路邊來撞我,而機車騎士也信賴路人會靠邊走

自己的自身安全都忽略的話,天底下再不可思議的意外也會發生~

祝: 出入平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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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太炫:開車日記 漫畫部落格在此:
http://blog.roodo.com/mistac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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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permalink)  
舊 10-24-2007, 21:57
askaryu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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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seren933 查看文章
蒼哥,我很喜歡這句啦

新聞有提到信賴原則~路人信賴機車騎士不會騎到路邊來撞我,而機車騎士也信賴路人會靠邊走

自己的自身安全都忽略的話,天底下再不可思議的意外也會發生~

祝: 出入平安啦~
其實這個「信賴原則」一直是交通事故案件中...
法院在審理上很重要的判斷因素之一...
因為有這樣的「信賴」~所以一旦出現「破壞信賴」的行為出現時...
就會認定「破壞者」必須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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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permalink)  
舊 10-25-2007, 11:28
晶石神燿 的頭像
晶石神燿 晶石神燿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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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石神燿 微有起色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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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真是遲來得正義,台灣早該有這樣的改變,
那位法官真的了不起,
過去台灣一直脫離不了死者為大的狗屁觀念,
導致很多無辜駕駛遭判刑,
事實上在歐美等先進國家是不會這樣不分是非的,
所以說台灣跨出這一步也算是司法界的進步!
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地獄之章節】
虐狗、棄狗、吃狗之行為者,
乃人神共憤之重罪,
依法判打入《八熱地獄》受千年之苦,
終身極刑伺候,不得超生。
以上◎死後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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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permalink)  
舊 10-25-2007, 11:46
askaryu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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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晶石神燿 查看文章
這真是遲來得正義,台灣早該有這樣的改變,
那位法官真的了不起,
過去台灣一直脫離不了死者為大的狗屁觀念,
導致很多無辜駕駛遭判刑,
事實上在歐美等先進國家是不會這樣不分是非的,
所以說台灣跨出這一步也算是司法界的進步!
台灣這邊也不至於會是非不分啦...
死者為大,是一種尊重,但不應該被濫用。
現在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還是會看現場的情況的(最常見的就是煞車痕跡)。
從現場情況的研判,來決定事故雙方(甚至多方)的責任歸屬。
情感固然可貴,但事實更為重要。

不過,車禍這個部分,尤其是在砂石車肇事的情形,
我個人認為,目前還是沒有做一個很好的處理就是。
撞了人,尤其把對方的生命奪去時,似乎還停留在「公定價」的階段,
這樣的「公定價」並不會有助於砂石車司機或雇用司機的人有所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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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permalink)  
舊 10-25-2007, 13:04
蒼哥 的頭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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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askaryu 查看文章
台灣這邊也不至於會是非不分啦...
死者為大,是一種尊重,但不應該被濫用。
現在交通事故案件的處理,還是會看現場的情況的(最常見的就是煞車痕跡)。
從現場情況的研判,來決定事故雙方(甚至多方)的責任歸屬。
情感固然可貴,但事實更為重要。

不過,車禍這個部分,尤其是在砂石車肇事的情形,
我個人認為,目前還是沒有做一個很好的處理就是。
撞了人,尤其把對方的生命奪去時,似乎還停留在「公定價」的階段,
這樣的「公定價」並不會有助於砂石車司機或雇用司機的人有所警覺。
恩,而且我還"聽說"(別叫我提出證據啊,我不負責喔),砂石車或是有組織工會那一類的車種,撞到人後,如果對方沒掛,要賠更多.所以一旦"牠們"發現你沒掛,會倒車再輾一次...這樣就賠公定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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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permalink)  
舊 10-26-2007, 19:58
power50722 的頭像
power50722 power50722 目前離線
妹兒的爹
 
註冊日期: Dec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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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74
power50722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power50722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power50722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power50722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power50722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power50722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power50722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power50722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power50722 的人氣指數令人引以為榮啊~
Red face 還是小心為上!

這年頭啊....路上的"搖搖爺爺"跟"晃晃婆婆"不在少數,所以不論是騎車或開車還是要更加小心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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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permalink)  
舊 10-26-2007, 20:54
a5643fd4 的頭像
a5643fd4 a5643fd4 目前在線上
人型兵器量產工廠 空中合體廠 廠長
 
註冊日期: Sep 2003
住址: 台灣共和國
文章: 2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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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而且我還"聽說"(別叫我提出證據啊,我不負責喔),砂石車或是有組織工會那一類的車種,撞到人後,如果對方沒掛,要賠更多.所以一旦"牠們"發現你沒掛,會倒車再輾一次...這樣就賠公定價而已...
的確是的, 醫界也是這樣
病患出了事情, 不去救導致病患死亡, 這樣賠比較少, 最多就數百萬
病患出了事情, 拼命救想把病患救回來, 雖然之後病患回復生命, 但是卻導致重大器官受損, 這可會賠上天價, 都是上千萬的價碼, 一輩子別想翻身
不過......會有醫生在病患出現狀況而不去急救的嗎? 砂石車司機輾的下去, 醫生似乎就沒那麼阿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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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permalink)  
舊 11-01-2007, 19:46
煉天邪 的頭像
煉天邪 煉天邪 目前離線
 
註冊日期: Sep 2003
住址: 紐約
文章: 296
煉天邪 的作為令人敬仰!!煉天邪 的作為令人敬仰!!煉天邪 的作為令人敬仰!!煉天邪 的作為令人敬仰!!煉天邪 的作為令人敬仰!!煉天邪 的作為令人敬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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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是如此阿...
如果守法的要賠不守法的...
那誰還要守法...
路權意識的抬頭.酒後肇事的處罰..
是個人認為台灣近幾年來進步最有意義的一條法律...
__________________
我們只是在追逐著一個夢..
一個不切實際的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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