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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TVBS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7/11/08 13:28 記者:張介凡 勞基法規定,懷孕婦女2個月的產假期間,雇主必須依法給付薪水,不過有很多老闆為了省錢,會在員工生產前藉故要求離開公司,一位懷孕9個月的陳小姐今天就出面哭訴,老闆2個月前要她回家養身體,讓她平白無故失去2個月產假,勞委會雖然說可以開罰,但罰則很輕,根本沒有嚇阻作用。 懷孕9個月,就快要臨盆的陳小姐,莫名其妙被公司老闆要求請假「養身體」,同事通風報信,才知道原來另有內情。孕婦陳小姐:「甚至會在同事面前說,唉,懷孕果然會變笨,有意無意的在那邊講,就會覺得,唉,很難過這樣啊。」 陳小姐真的不是個案!許多老闆為了「省錢」,不想付員工產假期間的薪水,常常以各種名目要求懷孕員工離開公司。孕婦陳小姐:「好像我們就有8週的就是產假,然後老闆就不想要付我們這個錢,他是想要省錢的關係,然後同事還說,老闆好像還在考慮,要找一個未婚的新人。」勞委會科長:「這個我們是違反第50條的這樣規定,處3萬元以下的罰金。」只是跟產假2個月的薪水比起來,這3萬元的罰款實在便宜多了,也難怪很多老闆都寧願被罰,如果勞委會不修法根本解決問題,在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恐怕會有越來越多「懷孕變厄運」的準媽媽。 =================================== 鳥按: 看來勞基法對於懷孕女性員工的工作權保障,保護還不周全。 雇主竟利用「懷孕期間」上的漏洞,拒絕支付該期間的薪資。 另外,罰金的額度與女性員工的薪資間明顯產生落差,增加了 雇主想要「冒險」(=解雇女性員工)的經濟誘因。 目前看來,這兩個地方(懷孕期間的計算、罰金額度)有值得 加以修正的必要。前者的期間可能需要拉長,後者則可能需要 參酌員工薪資的額度作彈性的規定(即不採取「定額」的方式 開罰),或許可以改善一些「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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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11-09-2007 11:32 被 askary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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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雇主立場, 為何沒來上班工作的人還得付薪水呢?
早期你說留職停薪就已經對公司有一定影響(缺額的工作誰要做? 又不能臨時補人) 所以我都說台灣的勞基法太過偏向勞方, 這也難怪為何中小企業這幾年來, 關門歇業的比登記開業的還要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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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激起你的「法律意識」了喔...
之前是在睡前貼的、所以沒注意到用字... 不過剛剛已經把條文拿出來看~違反勞基法第50條的效果是罰金.... 而我也把之前的評論作了點文字修正~感謝提醒啦! 引用:
畢竟也是一筆支出、如果人多的時候就會很可觀.... 一剛開始思考這個新聞背後暴露出來的問題點時~的確是偏向勞方較多... (可惜勞動法方面不是我涉獵的領域、一時間也很難想到較為周全的作法...) 不過像勞動基準法這樣的法規~原本就是比較重在對勞方的權益保障... 畢竟雇主與員工之間的關係需要一些工作基本條件的規定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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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弟唸高職時就開始自己接case賺外快, 當時還有個工作室~ 搞的也還不賴~ 那時就知道勞資雙方的陰暗面與社會上的爾虞我詐. 交了作品後被批的一文不值拒絕付錢, 後來卻又看到作品大喇喇的擺在櫥窗展示的, 也有隨便作作卻賺了不少零用錢的~ 畢業後提早入伍, 入伍前就進到了附近的超市當美工, 時薪65元.. 退伍後出國前到了廣告公司當設計師...月薪2萬.. 回國後回到自家公司也是從工廠基層開始...1萬8開始領... 所以你說我不了解勞方的心聲嗎? 我想並不置然~ 有好資方, 壞資方, 好勞方, 壞勞方~ 奏在一起的目的就是賺錢...這點大家都不會反對吧? 但是咱們的勞基法卻為了保護勞工, 不少條文是針對勞方而設定的..今天當換成你是資方, 你就一定能了解. 為了這的我還曾於進修專科與勞基法老師爭辯! 其實你著重於勞方的離職面去看就可以了解~ 勞方表現不好, 不聽指揮規勸. 只要他夠利害, 不讓資方抓到小辮子...老實說你還真沒辦法炒他魷魚.. 當一個出現的案例, 沒法即時處理掉, 一個拉一個..那就變成勞方罷工了.... 很抱歉, 勞基法內又同意罷工耶~ 靠...那工作怎辦? 生產停頓誰要負責? 後面搞定啦, 要請他離職避免擴散問題....操, 又得付遣散費....還得照年資計算. 一個表現不好沒有建樹的, 只因為他利害懂的規避, 資方就得去拿錢請神走? 開玩笑~ 大清早打這些其實並不適合, 會影響我一天的工作... 換換角度去想想啦....當你是資方時你就能理解. 至少, 個人認為小弟我對待員工都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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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YAHOO新聞~
懷孕被辭退 索賠4萬獲7萬 更新日期:2007/11/22 07:30 記者:記者黃福其/板橋報導 皓樣科技公司總經理楊士進,以吳姓女秘書請假太多,將她辭退。吳女認為是因懷孕遭解雇,認為公司違反兩性平等法、勞基法,向縣府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要求公司補償4萬餘元,結果獲得7萬元和解金,比原先求償金額還高,十分罕見。 北縣勞工局昨天邀集雙方協調,但各說各話,勞工局則認為資方若堅拒和解,「後遺症」更多。最後楊士進同意給付7萬元和解金給「前秘書」,吳則放棄就業歧視申訴權利,達成和解。 勞工局官員說,勞資爭議案中,勞方善用法令加碼並達成和解,是相當罕見的案例,呼籲勞方若須聲請協調,可先向勞工局義務律師免費諮詢法令建議,有利於爭取勞方的最大權益。 從事IT科技產業、小有名氣的皓樣科技公司總經理楊進士,去年11月以月薪3萬元聘吳姓女子擔任秘書,今年9月間將吳女辭退。吳女認為公司見她懷孕就解雇她,且未給足薪資,也未發加班費,鬧上北縣勞工局。 楊士進說,因吳女身體不好,公司體諒吳女身體狀況,才在9月5日即建議吳女留職停薪,9月25日辦理交接,要求吳女停止上班時,並不知吳女懷孕。 吳女強調,公司在9月25日才要求她離職,之前她已發e-mail給公司,解釋因懷孕身體不適才請假,況且請假共計120小時,並未超逾勞基法規定14天上限。 勞工局表示,依勞基法規定須設出勤卡或簽到簿,且保存1年以上,否則每次處罰6000至6萬元;懷孕期間遭解雇,若經兩性平等審議委員會審議成立,資方除受處1萬至10萬元就業歧視罰鍰,須回復勞方工作權,及補足員工被迫無法上班期間的薪資,加上日後育嬰假等,資方可能要付出更大的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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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YAHOO新聞~
育嬰假擴大 中小企:害慘了 更新日期:2007/12/13 04:39 陳鳳英/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無論公司大小,受僱者任滿一年即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中小企業首當其衝。中小企業協會理事長林秉彬十二日痛批,立委此舉不但不能討好勞工,反而會害死中小企業,勞資兩敗俱傷。近期他將拜會立委,尋求補救之道。 林秉彬強調,現在時間歹歹,景氣不佳,中小企業都快撐不下去了,立法院挑這個時候擴大育嬰假適用範圍,「根本是莫名其妙」,時機不對也沒必要性。 面對少子化趨勢,「兩性工作平等法」原規定受僱卅人以上之受僱者,可在子女滿三歲前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兩年,但林秉彬透露,立法通過此法兩、三年以來,婦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比率大概只有一%,顯示政策與勞工實際需求有落差。 林秉彬說,目前全台共有一二四萬家中小企業,就業人口約七七○萬人,平均每家企業僱用六.二人。對中大型企業而言,一個人請假還有其他可以調派;但對中小企業來說,不管任何一個人請兩年育嬰假,就會加重其他人的工作負擔,造成運作的困難。 再者,中小企業的職位,通常是「一個蘿蔔一個坑」,可能相當專精的業務部份,公司內其他同事不一定相當了解,整個公司程序性的運作就會受到衝擊。林秉彬直言,擴大育嬰假適用範圍,「影響比實施周休二日還要大上數倍。」 林秉彬強調,擴大育嬰假適用範圍不但沒能討好勞工,反而會「害死中小企業」,企業可能因此減少僱用四十歲以下婦女,貿然修法,只會讓婦女不敢請育嬰假,不但沒有意義,也將造成勞資兩敗俱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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