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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7/11/27 07:30 記者曾懿晴/台北報導 張太太原打算花十一萬、以卅六期分期付款的方式替上國中的兒子買了網路教學課程,業者宣稱可以和學校課程結合。可是上了一個月以後,兒子發現內容千篇一律,根本無法跟學校課程銜接,張太太因此停止付款,沒想到業者竟然告上門。 線上遊戲、網路教學、健身房、瘦身美容等商品或服務推陳出新,消費者不見得一開始就知道完整的服務內容,若預付了款項之後,發現跟預期的不同,該怎麼辦? 消保會說,這類買賣不同於以往銀貨兩訖的交易方式,不僅在付款前沒有機會檢視商品,後續商品或服務也是分期享用的。若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不滿意,七日內可以退回商品或終止買賣,不需說明理由,也不用負擔任何費用。如果已經使用了第一期商品,但對第二期商品不滿意的話,也可解除之後的買賣契約,不會因為已使用了部分商品,就無法退費。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表示,以高中教材為例,假設消費者一次購買了高中三年的課程,在上完了高一課程後,不滿意高二教材的情形,是可以終止契約的。高一課程因為已經使用了不能退費,但收到高二教材的七日內,可以退回高二教材,其餘還沒有收到的各期商品也可終止契約。 ========================================= 鳥按: 消保會的見解,顯然是把新聞中提及的個案定位為消保法上的「郵購買賣」 (請參照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的規定)。的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的規定,消費者於收到商品後表示不願買受時,的確 是可以在收到商品的七日內,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即可與 業者進行解除契約的動作。而且,解除契約時,業者不得使消費者處於比民 法第二百五十九條(解除契約的基本規定)更不利的處境。 但是,有疑問的是,對於「分期消費」的商品,是不是當然也有第十九條規 定的「優惠」,我個人則是抱持保留的看法。畢竟,消費者保護法本身對於 消費模式的部分並沒有特別做規定;而民法上分期付價買賣的規定,在內容 上似乎不是指「分期消費」這種情形而言。因此。消保會的解釋,恐怕未盡 合理。 而且,消保會的意見,畢竟不如法院判決來得有力。來自法院的判決,多少 也象徵著一種社會價值的宣示,業者至少還會有所警覺或警惕。但消保會的 看法,個人覺得,參考性質較多,但多少還是薄弱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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