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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07/12/03 04:09 〔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一男子搭捷運見到短裙美女,拿起照相手機猛拍對方大腿、身材與面龐等部位,短裙女郎氣得控告男子觸犯妨害秘密罪,不過法院認為,被告是在公開場所「喀嚓」,大腿等部位也不算「秘密」,全案判決無罪確定。 大腿及臉龐 不算秘密 本案檢方認定被告觸法,檢方表示,「隱私權」屬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又刑法妨害秘密罪是出於要保障隱私權而制定,加上原告何姓女子極不願被拍等,故認為被告已犯法,將全案起訴。 高等法院的看法則是,原告何姓女子是在搭乘捷運的公開場合被拍,再就拍攝內容看,被告拍的是何女的大腿、臉部等,皆非隱私部位,並非偷拍「裙底風光」,不符合刑法妨害秘密罪的法定處罰要件,但有民事賠償問題。 刑事告不倒 還可求償 法界人士說,被告雖然刑事無罪,但未經同意拍攝他人大腿、臉部等,已侵犯個人的人格法益,被拍者可在2年內,依民法第195條提出精神賠償;而民事法院則會視受侵害程度,以及兩方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等,酌定賠償金額。 本案檢方指控,44歲的伍姓男子於今年4月16日上午8時,從台北縣板橋市海山站搭上往台北市的捷運,行經萬華西門站時,適逢25歲的何女坐在伍某對面,正在看報紙,何女身著短裙露出大腿,伍某見有機可乘,拿起隨身的2支手機,「喀嚓、喀嚓」的對著何女腿部、臉部等,連拍5張照片。 何女非常生氣,但不動聲色,尾隨伍某下車,當伍某快到驗票閘口時,追上斥問為何拍她,並要站務人員攔人,送交捷運警察隊處理,警方發現伍某手機內拍了何女照片,還有在他處拍攝的多張女子照片。 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無故以照相等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身體隱私等部位,可處3年以下徒刑。 =============================== 鳥按: 這樣的新聞一度沸沸湯湯地被眾人討論,畢竟,女性朋友可不喜歡這樣的「待遇」。 只是,在這裡要強調的是,因為依來刑法已有條件上的規定,二來刑事責任的認定上 比較嚴格,所以拍攝的人的確難以給予刑事上的處罰。但民事上仍然是可以請求損害 賠償的,畢竟這是對一個人在人格權上的侵害(正常的情況與期待為得到同意後進行 拍攝),所以民事上仍有責任要擔負。所以,簡單來說,這位仁兄是「無罪有賠」( =無刑事責任,但可能有民事上的賠償),並非可以拍拍屁股、一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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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形....
其實是有些棘手的.... 因為被拍的人會主張自己的肖像權被侵犯.... 但記者方面可以主張他有新聞自由.... 這兩個價值觀彼此衝突時~到底要怎麼解決... 涉及法律理論的層次較多、暫不細說.... 但有個比較保險的作法是:採訪結束~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再行刊登或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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